【案例】最高法院二审申诉违约方对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3-06-28

【裁判规则】违约方对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典型案例

海口电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口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电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电信城投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口市政府)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海口市住建局主张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依据《合同法》第114条1之规定,请求调减违约金。法院认为,案涉框架协议的一方主体为主管工程建设的政府机构,另一方为专业的工程投资公司,双方具有相当的缔约能力。该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系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其主要目的是督促海口市住建局如期履行资金投入的义务。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海口市住建局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海口电信城投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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