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大庆建筑工程发包人可以将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转包人、被挂靠人等作为共同被告主张工程质量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3-06-23

【案例】略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及因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发包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提起诉讼:

第一,对于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就第三人承建部分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应以承包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请求承包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可以选择以承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以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在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所引发的工程质量纠纷和赔偿纠纷中,发包人可以将实际施工人与资质出借人作为共同被告并请求对建设工程共同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和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施工人仅对自己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抗辩,实际施工人应进行举证证明以求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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