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四川建筑律师成都工程律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08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7民终642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基本案情】2012年3月8日,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中标俊鹏阳光商品房项目施工工程。同年3月12日,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俊鹏阳光",工程内容为根据俊鹏阳光工程设计图全部内容,开工日期2012年3月15日,竣工日期2013年5月14日,合同价款39,818,265元;合同又约定:主体工程完工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填充墙部分完工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装饰部分完工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整个工程完工后在有关部门初验合格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90%,整个工程全面竣工后,支付已完工程的95%,余下的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住宅小区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保修期满无问题退还给承包方;双方还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即不可抗力因素或设计变更及工期顺延。

之后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派员进场施工,2014年1月23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月至2014年11月,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支付工程款37,857,223.80元。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为4805万元。

【案件争点】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2年,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应予返还。

【裁判要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以及第8条之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所保证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1月23日由双方竣工验收,其工程质量保证金所保证的缺陷责任期最长只应计算至2016年1月23日。上诉人要求以5年为期限计算工程质量保证金所保证的缺陷责任期,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不符,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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