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质量案件律师曹敏//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与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08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川01民终969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残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公司)

【基本案情】2012年10月10日,省残联向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2月17日变更为国丰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2年10月19日,国丰公司与省残联签订了编号为( GF -1999-0201)"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医用垃圾暂存点、药品库房和血透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了计划开工日期(接到监理人给承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报告为准)、工期为120天、签约合同价为3,007,629元(最终工程结算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定的金额为唯一依据)、合同文件的组成(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通用合同条款等九项,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承包人项目经理为伍某、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为2年)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2)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均为5年;(3)供热与供水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上述合同签订后,四川凯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案涉工程监理单位)于2012年11月29日向国丰公司发出开工令。2013年4月23日案涉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载明合同价格为300.76万元,开工日期2012年11月,竣工日期2013年3月。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因涉及工程量增加、漏项、设计变更等事项,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合同签约价为1,386,632元,该部分工程工期未作约定。2013年12月17日,建设单位(伍某签字)、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共同确认"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医用垃圾暂存点、药品库房和血透中心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两份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质量控制资料完整,符合要求"。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省残联委托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为3,822,340元,省残联和国丰公司(伍某签字)均对该审核验证结果予以确认。

【案件争点】质保金退还已到期,发包人是否应当向承包人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裁判要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均对质量保修期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专业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不同的分项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同。案涉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完毕后一次性支付(无息)"则属约定不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根据该办法第8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案涉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年,2013年12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质保金退还已到期。一审判令省残联退还国丰公司质保金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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