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质量纠纷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案例】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质量保修金

发布时间:2023-06-08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526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汪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宽

【基本案情】2011年,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神农架分公司(以下简称博高神农架分公司)承包了神农架林区龙降坪公路工程。2011年4月3日,王某宽与汪某某进入神农架林区龙降坪公路工程工地施工。2011年4月6日,王某宽与汪某某签订工程转让合同。

2011年5月14日,博高神农架分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宽进入场地进行施工至2012年2月。因王某宽未在汪某某与博高公司神农架分公司约定的期限内完工,汪某某书面通知王某宽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转让合同。2012年12月27日,博高神农架分公司与汪某某进行了工程结算,扣除了因质量问题导致垮方挡土墙返工款21,000元。之后王某宽与汪某某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王某宽遂诉至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汪某某支付工程款及扣留的质保金。该案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汪某某应支付王盛宽工程款179,743.41元。对于涉案工程质保金的认定,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数额为201,514.61元,并在该案判决理由中认为:"因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质保金应当在质保期结束后另案解决。"王某宽遂于2015年3月1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件争点】关于缺陷责任期,发承双方在签订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日期,发包方应在何时向承包方返还预留的质保金。

【裁判要旨】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现有证据证明涉案争议标段工程已于2013年5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为24个月,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限已满。

因汪某某在原审诉讼中既未提交发包方和承包方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向其主张的相应证据,也未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其仅提交几张照片不能充分证实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审法院已依据汪某某与博高神农架分公司办理结算时博高神农架分公司扣除汪某某因质量问题导致塌方而支付的返工款21,000元,并据此抵扣了王某宽的质量保证金。因此,汪某某在没有相应证据证实王某宽所承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要求其限期完成工程质量整改施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应于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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