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工程质量纠纷律师曹敏//贺州市平桂区教育局与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08

【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桂11民终988号

【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贺州市平桂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平桂区教育局)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厦建筑公司)

【基本案情】2012年7月3日,平桂区教育局(发包人)与天厦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平桂管理区第三初级中学逸夫教学综合楼交由天厦公司承包建设。质量保修期:(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5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2年10月28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平桂管理区第三初级中学整体搬迁项目。后原告、被告签订第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平桂管理区第三初级中学1#、2#、3#学生宿舍楼及学生厕所工程。第二、第三份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及质量保修条款的内容与第一份施工合同条款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被告也相应支付了工程进度款。

2014年8月25日,项目工程竣工经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2015年7月7日,平桂管理区审计局作为审核单位对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通过的19个子项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确认了审计审定,工程价款合计为50,974,101.42元。总价款对应预留的5%的质量保证金。

【案件争点】质量保证金是否已届返还期限。

【裁判要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在不超过2年的范围内,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不同,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当然承担保修义务,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与缺陷修复责任是重合的,但质量保修金并非保修费用,该金额虽由发包人预先扣留,但仍属于承包人所有,而发包人退还质量保修金并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不同工程的保修期,但并未约定缺陷责任期,即发包人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在此情形下,质量保修金在最长不超过2年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平桂区教育局应当返还。因此,本案质量保修金扣留期限已届满,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质量保修金并以届满之日起作为欠付工程款计算利息是正确的,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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