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律师曹敏//【案例】黑龙江哈尔滨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分类认定

发布时间:2023-07-21

【案例】略

《司法解释》第11-14、16、18条均是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实体规则。建筑安全关系公共利益,应严格贯彻《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既要求发包人承担验收责任,也强调承包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实践中,要区分质量问题发生的阶段与性质,如果在竣工验收前发生争议,经维修仍然无法验收合格的,则无效合同承包人无权主张参照约定结算;在竣工验收后发生的质量争议,除主体及基础工程外,原则上应当按照保修义务处理。如果承包人主张工程款,而发包人抗辩或反诉质量赔偿责任,应当合并处理,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

裁判规则总是在一般规律与特殊背景之间演化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也需要符合相关交易活动的客观实际,法官既要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把握审理方向,亦要遵循法条背后的价值取向,立足于建筑市场的客观实际,将基础思维方法运用到审理流程中。这既是对过往经验的延续传承,也是面向未来的探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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