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运用综合手段才能办好工程案件【案情】2014年8月,笔者接到辽宁省xx地区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话,电话说是他们在不知道任何消息的情况下,在没有参加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的情况下,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在内蒙古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被查封并即将拍卖的通知消息传到了他们单位。他们到法院去了多次,找了很多关系,都是无济于事,现在马上就被拍卖了,实在是没有任何办法了。笔者了解案件后,双方对代理事项及费用达成协议后,去了辽宁。事情经过,2012年6月委托人在内蒙古某地开发房地产,与辽宁某某地区包工头张某某形成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产生工程款纠纷。如果提起诉讼应由工程所在地内蒙古某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辽宁省某地法院的有关人员与包工头张某某串通,导演了一场没有被告(原、被告都是原告自己的员工扮演的)的一审、二审判决,委托内蒙古某某地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内蒙古某某区人民法院的个别执行人员更是胆大妄为,生效判决的执行标的是1500万,这个执行人员查封拍卖了全部开发的近5000万的房地产。
笔者了解案件后感到问题十分严重,包工头张某某涉及虚假诉讼,审判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罪,执行法官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处理此类案件不能用传统的常规办法处理。笔者介入前,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不受理,申请再审给驳回,通过当地副检察长亲属关系也不好使。笔者感到通过人民检察院出解决本案的一个途径,于是分别去了辽宁及内蒙古的相关人民检察院,辽宁、内蒙古的两个人民法院接到得知笔者去人民检察院的消息后,分别作出中止执行及撤销案件的裁定。法院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并给当事人进行了赔礼道歉。
【案情】2012年4月,吉林省长春市的一家钢结构公司给笔者打来电话称他们已经交了三年共玖拾万元租金的厂房要马上拆迁了,房主和拆迁部门都没人理睬,不知如何是好。租金要打水漂了。笔者介入后发现以及下问题:一、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没过几天就接到拆迁公告,此时设备已经安装完毕,但是没有办法加工生产钢结构,不知什么时间拆迁;二、每年租赁费三十万一分不少照交;三、房主和拆迁部门互相推没有人理睬;四、拆迁过程违法犯罪问题严重。根据以上情况,笔者感觉到走常规的路等是无法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的。在商讨会上拆迁单位、国内某知名房地产开发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公检法的六、七十人,我方只有两个人。主持人拿出贪官孙政才(当时在吉林省任书记)的手谕对笔者说,吉林省都要支持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开发工作,要无条件服从支持。笔者笑道,现在是法治社会不是某个人的天下,我是中国北京建筑律师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在我这里是行不通的,任何人侵害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不允许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因拆迁给我的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对方看到笔者刚直不阿,不怕恶势力,也不吃贿赂,时间一长问题更多,无奈给了补偿。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战屈人之兵。
【案情】2016年9月,重庆的一家科技公司给笔者打来电话,他们与重庆的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承发包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发包方是否应该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由于施工项目是国家投资,因此结算时候需要审价机关审计。施工企业通过各种关系打通了审计人员的关系,最后的工程造价高的出奇。建设单位用了很多办法都没有解决问题。笔者介入后发现,这是一起不仅是民事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同时还是串通侵害国家利益的违纪、犯罪案件。笔者通过纪检、监察、检察等途径为国家挽回了损失。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战屈人之兵。涉案人员得到相应处罚。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