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最高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高级法院再审璐某公司与某局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22

案件名称:璐某公司与某局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722号;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425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089号

裁判观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5年2月6日至11月25日,2016年2月3日至2017年1月8日,该两个时间段分别处于停工阶段,故案涉工程确实存在停工情况,停工损失客观存在。某信公司鉴定该部分停工损失的金额为283.45万元,虽然某局三公司认为系因璐某公司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而导致停工,但是案涉工程的停工涉及多种因素,包括璐某公司与政府的协调、项目的手续审批等。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双方对无效合同所发生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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