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上诉二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某兆公司与某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22

案件名称:某兆公司与某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新昌县人民法院(2017)浙0624民初5163号;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4759号

裁判观点:本案包括双方多份函件在内的证据可以证实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停工、窝工,系由某兆公司未按约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所致,某兆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某兆公司对前期210天停工所致损失向铭诚公司赔偿了683余万元,对于后期222天窝工所致损失,一审法院参考双方前期停工损失支持了铭诚公司670余万元的赔偿主张,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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