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程某某与钧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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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民初9075号;二审: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5767号
裁判观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与发包人存在直接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其权利是法定的,专属于承包人,不能随工程价款一并转让。虽然承包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给了第三人,但由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转让,故第三人只能取得向发包人收取工程价款的权利,不能取得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