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个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开庭实录,面对法官的违法行为,笔者(曹敏)拿出“四部委”关于加强律师权利保障规定,不能意打断律师发言;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要求依法审理,公平对待双方的诉讼权利。鉴于压力,主审法官不得不让笔者行使权力。可笑的是对方律师起立说,一下两个焦点不用审理,可以毕庭了。当时两个法官无语(显然已经彩排,串通),律师可以指挥庭审,奇葩啊。对方两个被告四个代理人,加上两个枉法法官,六个人对付我方。
其中一个法官公然替对方辩论,笔者警告他要注意后果,在正义面前他们只好依法主持庭审,经过了两天的审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司法环境也来越好,对于法官来讲就是庭越来越难开,对法官掌控庭审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律师越来越敢说、越来越愿意说。”。
“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改革密切相关,所谓“以庭审为中心”,就是要推进庭审实质化,坚决防止走过场,严格依法举证、质证和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律师执业的主要舞台就是法庭,如果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每个节点都能够充分表达意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其自身水平和价值就能得到体现。推动庭审实质化,实现控辩双方的有效对抗和当庭质证。在诉讼过程中,庭审活动具备程序正义的最完整形态,是最后一关。“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使庭审不走过场,不成摆设,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庭审展示出来的对双方人有利或不利的各种证据,原告方对被告的过错进行举证,被告对原告进行反驳或予以认可。在此框架之下,法庭审理过程是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唯一依据。现在有的法官变成了一方的委托人了。庭审实质化的核心是严格证据标准。
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基础,是刑事诉讼的灵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案件认定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未经庭审调查、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说在庭上。所有书面证据材料应当通过直接言词的方式充分展现在庭审过程中,证人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专家辅助人的专家意见,要让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等书面材料的制作者必须到庭,在现场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质询,控辩双方在庭审中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对抗辩论。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是建立在庭审活动中的,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对证据、法律意见的充分讨论和辩驳之上的,所以,在庭审中,被告人的参与权、辩护权,各种证据、主张、观点、意见必须得到充分讨论和反驳,审判过程中的公开性必须得到充分的贯彻和体现,在此基础上,庭审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才是最科学的、最公正的,庭审也才是最有意义的。如果当事人的参与权、辩论权不能保证,就是在剥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