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胜某公司与某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18

案件名称:胜某公司与某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2民初701号;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9989号

裁判观点:2015年3月16日,胜某公司、某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其中第4条规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本工程不支付备料款,承包人先垫资施工到第十五层结构平面后,从第十六层结构平面起开始支付进度款。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凯旋名居项目建安工程总承包框架协议》《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凯旋名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函》及《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