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甘肃省酒泉市中级法院某盛达公司与中石油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18

案件名称:某盛达公司与中石油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20)甘0922民初74号;二审: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9民终1147号

裁判观点:关于垫资合同条款效力的问题。中石油分公司与某盛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自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某盛达公司辩称其所承建的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双方关于垫资建设的约定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某盛达公司不构成违约。经审查认为,《政府投资条例》中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规定,系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而且双方已经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维护市场秩序的要求,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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