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水利公司与城投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17

案件名称:水利公司与城投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一初字第00065号: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终字第00659号

裁判观点:城投公司与水利公司之间存在招投标法律关系,城投公司发出招标公告的行为属要约邀请,水利公司的投标行为属要约,而城投公司向水利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属承诺。《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已失效)第32条同时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由上述法律规定分析,水利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其与城投公司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城投公司拒绝签订承包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属于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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