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尚某公司与正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17

案件名称:尚某公司与正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1209号:二审: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2410号

裁判观点:本案属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适用特别法《招标投标块》的相关规定,其中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已失效)第32条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所涉及的《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依法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的范畴,依照《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应当采取签订书而合同的形式。鉴于上诉人尚某公司所提交的《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上被上诉人正某公司并未签字盖章,故该《电梯采购及安装合问》依法不成立,故正某公司办不存在依照该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问题。上诉人尚某公司称双方《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成立,正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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