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世某建设公司与百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网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17

案件名称:世某建设公司与百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网纠纷案

市理法院: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9)锡演民一初字第0175号:二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民终字第1269号:再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中字第604号

裁判观点:案涉工程经百某公司以邀请招标的形式向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招标,而世某公司依据招标文件发出投标函、百某公司依该函向世某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世某公司发出投标函相当于要约,而百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相当于承诺,该中标通知书到达世某公司时,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虽然之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由于中标通知书中包含了建设工程施工合间的基本要素,故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影响双方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世某公司认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故双方之间的合网关系未成立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双方之间已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世某公司实际已进场施工,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实际履行。世某公司认为本案应适用编约过失责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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