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黑龙江哈尔滨尚志)

发布时间:2023-06-16

答辩状

答辩人(原审被告、上诉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xx民委原建委楼东数8门。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审原告、上诉人):南通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街道中山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薛xx,总经理。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提出的答辩,现针对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判决中除第一、二、三项以外部分)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判决中除第一、二、三项以外部分)。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被答辩人是重复起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纠纷已经(2019)黑01民初141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因此,被答辩人在(2020)黑01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中的起诉一审是重复起诉,因为其提出的主张不是新出现的事实,是调解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调解生效后(合同已解除)被答辩人全部撤场,再没有发生新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该事实是被答辩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或原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但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

其次,被答辩人主张的不是其施工的全部工程范围,争议的施工范围有的是答辩人与第三人签订施工合同并由第三人独立完成(详见附件合同证据),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

最后,被答辩人没有提供所主张施工部分质量合格的证据,同时答辩人却提供了经过公证证明的质量不合格的证据。这也说明被答辩人不具备主张权利的条件。

二、一审法院无论是从案件事实(判决第一、二、三项以外部分)的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方面都是正确的。、

综上,一审判决(判决的第一、二、三项以外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以外部分),以维护法律公正、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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