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二审上诉上海姚某某诉周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15

案件名称:姚某某诉周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2号;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5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754号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由某元公司总承包系争工程,因某元公司具有施工资质,故某飞公司与某元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依法有效。某元公司并未实际施工,而是将其总承包的系争工程转包给姚某某施工,因姚某某施工资质,故某元公司与姚某某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应属无效。

姚某某之后将其承包的系争工程肢解分包,一部分自行施工,其余部分给周某某及案外人孟某施工。因姚某某、周某某等均系个人,并无施工资质,故姚某某与周某某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补充约定亦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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