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姚某某诉周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2号;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5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754号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由某元公司总承包系争工程,因某元公司具有施工资质,故某飞公司与某元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依法有效。某元公司并未实际施工,而是将其总承包的系争工程转包给姚某某施工,因姚某某施工资质,故某元公司与姚某某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应属无效。
姚某某之后将其承包的系争工程肢解分包,一部分自行施工,其余部分给周某某及案外人孟某施工。因姚某某、周某某等均系个人,并无施工资质,故姚某某与周某某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补充约定亦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