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湖北高院北京建筑律师构成隐名发包人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仙某鞋业、许某才建设工程施工合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12

案件名称:仙某鞋业、许某才建设工程施工合问纠纷案

审理法院:﹣审:湖北省孝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9民初第48号;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郭民终3238号

裁判观点:仕某鞋业将案涉工程的土地转让给陈某成后,因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故只能以仙某鞋业职工宿舍名义建房。后陈某成与许某才签订合伙协议,以仙某鞋业的名义开发案涉工程项目。陈某成、许某才借用仙某鞋业的资质、公章及江细进行开发,工程款均市陈某成、许某才个人实际支付,案涉工程交付陈某成、许某才后,陈某成、许某才以仕某鞋业的名义出售,故陈某成与许某才为案涉工程的实际发包人,仙某鞋业为名义上的发包人。

同时,陈某成作为实际发包人认可陈某洪、张某新为实际施工人,旦许某才亦对陈某洪、张某新有付款行为,故原审认定陈某洪、张某新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事实依据充分。仙某鞋业向陈其成、许某才提供相关公司证照、协助办理施工审批手续,故应当对陈某洪、许某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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