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宁夏高院北京建筑律师构成隐名发包人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农某村与某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12

法院如何认定构成隐名发包人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农某村与某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

关键词:建设单位隐名发包人名义发包人共同清偿责任连带资任合同相对性

问题提出:非施工合同缔约主体的建设单位构成隐名发包人的,是否要向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裁判要旨:某科合作社与某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王某,案涉工程立项在穆棱市发改局登记为某北公司、 xx 市 xxx 镇人民政府文件下政呈(2018)7号《关于 xx 市双孢菇标准化种植示范园区项目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请示》:体现建设单位为某北公司、 xx 市双孢菇工厂化种植示范园区项目建设方案盖有某北公司公章、案涉土地流转合同说明也是某北公司,同时 xx 市设施农用地备案表体现申请单位为某科合作社而又盖有某公司公章,说明人格混同,与衣春某提交的整改通知书监理工程师、临时工程通知单为某军整改通知书盖有某北公司公章相一致,已证实某北公司是案涉工程的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并享有收益权,且在施工合同履行中也直接向衣春某支付了1000000元工程款,虽然衣春某与某科合作社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某北公司应视为施工合同的隐名发包人面与某科合作社共同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并承担合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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