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资质的出借方和借用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描述〕:本裁判规则是关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①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事由和原因问题。《建筑法》第66条规定对因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的争议,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发包人可以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