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发布时间:2023-05-29

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规则描述〕:本条规则主要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哪些内容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本规则系在《招标投标法》第46条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中的"实质性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明确,亦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主要内容。中标人和招标人在签订中标合同之后,另行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1.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与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际性内容不一致的,属于背离实质性内容的"黑合同",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案件。

2.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协议,不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案件。

3.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具备适用中标合同前提条件的案件。

4.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未完工建设工程,不具备适用中标合同结算条件,应当通过鉴定结算工程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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