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河北省某住宅项目一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23-06-06

案情简介

原告:施工总承包单位

被告:施工发包单位

2012年8月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项目工程,工程规模为8栋住宅及地下工程、沿街商业工程,总建筑面积约

2.3万平方米,资金来源自筹,承包范围为项目一期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协议约定采用可调价,以2008版河北省预算定额为计价依据,按承包工程的相应工程类别取费,人工费、机械费按河北冀建价(2010〕553号文件执行,若遇新文件不作调整,结算总价下浮6%;工程中甲方进行综合认质认价的内容,不执行预结算,按照发包人限定价格计取税金直接进入工程总价:总承包服务配合费按建筑面积1.5元/m2;工期为520日历天,施工期每个春节顺延30日历天,预计开工日期2012年9月1日,完工日期为2014年4月3日并通过竣工验收。此后双方又签订了"接待中心施工协议""一期精装、小区道路、雨污管网及绿化景观中除种植、栽植外其他工程施工合同"2份附属协议。2014年3月11日,双方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2016年8月10日,案涉工程进行了四方验收,载明开工日为2012年11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8月10日,验收结果为合格,随后案涉工程交付使用。

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磋商,于2018年7月6日共同确认无争议造价约为3.48亿元(实际为348273943元),有争议部分数十项合计约7650万元。本案诉讼中,原告申请就案涉工程造价进行整体鉴定,被告主张应仅就有争议部分进行鉴定,同时表示如法院无法仅就有争议部分进行鉴定,则尊重法院的决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项目数量较多,情况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无争议部分造价范围不明确,为避免部分计算不准确影响争议问题解决的情况发生,依法委托河北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公司)就全部工程造价及停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双2019年12月16日,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其中工程造价以及停窝工造成的损失全部采信鉴定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未就工程造价判决提起案情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一)争议焦点问题

程交款及具利息的认定问题

关于工程大款计算,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为商品住宅建设项目,期间依法属于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虽表达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但系未经招标授标程序签订,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备案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原告已进场施工一年多之后补签、属于未招标先定的违法情形,也属无效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工程造价鉴定也按此原则执行。结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根据法院已查明的工程总造价、已付款数额及合同关于质保金返还的约定,本案欠付工程款数额应为54700897元

关于利息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法定。"本案工程虽已于2016年8月联合竣工验收合格,但原告并未如约在一个月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考虑到原告2018年7月6日才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以及第一期质保金返还时间为2019年8月17日,为计算方便并综合上述情况,可以2018年8月17日作为应付款时间以及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

2.原告索赔的各项损失认定问题

原告主张的索赔包括三部分,分别为商票贴息费用、停工误工费用以及售楼处垫付电费。鉴定公司已依据鉴定规范对有证据支持的停工误工费用5324690.67元(停工损失4788159.07元、现场管理人员费用536531.6元)进行了核算确认,对未计入鉴定意见的部分均进行了说明,而且停工损失的鉴定意见与诉前双方就此协商过的500万元数额也大致相当,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商票贴息费用,由于被告先后曾多次使用商票支付工程款,现有证据表明原告从未就此提出过异议,贴息费用由被告负担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售楼处垫付电费问题,依据提交的相关证据资料及缴费票据,双方当事人鉴定过程中对其真实性进行了确认,经审核计算列入确定性意见,法院审理予以采信。

3.原告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已认定应付款时间为2018年8月17日,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6个月的除斥期间,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其施工部分工程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鉴定难点问题

1多份合同、协议的政力

合同效力属法院审理权限范围,案涉工程存在多份合同,协议,法院审理认定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网法》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结算和争汉条款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条款可以参照适用"。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并作为造价鉴定依据。

2、材料价格争议处理问题

材料价格争议基本在每个案涉工程造价鉴定中都会存在,除特殊情况外,本案材料价格争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已提供认质认价的材料,按认质认价计人;无认质认价的主要材料、设备,按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的约定计人;既无认价,造价信息和定额也没有的,按市场询价计人。

3多份鉴定证据前后不一致,与合同约定歧义处理问题案涉工程存在多份鉴定证据资料前后不一致的情况,鉴定意见以最后日期资料为准;若不同资料与合同约定存在歧义,按合同解释顺序效力确定。

4.鉴定证据签字手续不同情况的处理问题

案涉工程证据资料签字盖章手续完整齐全的计人确定性意见,其他不完善部分区分不同情况列人选择性意见,由法院根据补证资料结合庭审实际情况确定。

5.不同情况的索陆处理问题

索赔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属于争议难点问题,即使在常规的结算中也不容易确定,在工程造价鉴定中也很难把握,需要结合案涉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实际工程实施过程中索赔程序、时效不太严格,索赔的因果关系也不易推论,且索赔工程量的计取除双方当事人有记录确认的以外,其他也很难追溯,所以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必须慎重,区别索赔证据资料及庭审情况的不同认真对待。

三、鉴定情况

(一)司法鉴定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内容
(1)鉴定委托书。
(2)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

(3)质证笔录、庭审笔录。

(4)工程结算书。

(5)工程竣工图纸、电子版 AutoCAD 图纸。

(6)工程变更及签证单。

(7)工程洽商记录、图纸会审记录。

(8)工程联系单。

(1日)其他资料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况

1鉴定过程

(1)2019年1月14日、鉴定公司收到法院委托书,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民事起诉状、建贝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某项目一期精装、小区道路、雨污管网及绿化景观中除种植。栽植外其他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

(2)2019年1月14日,依据已经接收的鉴定资料,经专业人员登记整理,初步审核后,鉴定公司提交案涉工程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含送鉴证据材料目录)以及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3)2019年4月3日,鉴定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去法院接收相关补充资料,包括签证治商、图纸会审、联系单、确认单、图纸、结算书、电子版资料等。

(4)2019年4月19日,鉴定公司收到关于甲方直接分包项目有关问题的回复,鉴定工作全面开始。

(5)2019年4月23日,鉴定公司对已收到资料进行整理后,向法院提交需进一步提交补证资料的联系函。

(6)2019年6月11日,鉴定公司收到部分补充资料。

(7)2019年8月19日,鉴定公司完成案涉工程工程量计算、计价等工作,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

(8)2019年9月2日,鉴定公司收到原告当事人的异议问题。

(9)2019年9月6日,鉴定公司收到被告当事人的异议问题。

(10)2019年9月12日,鉴定公司对双方当事人的异议问题进行回复。

(11)2019年9月25日,鉴定公司收到被告当事人提交的"针对原告提交给鉴定机构的补充证据的意见"。

(12)2019年9月27日,在法院主办人员的组织下,鉴定公司与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问题进行核对,并收到原告当事人部分补证资料。

(13)2019年10月12日,鉴定公司收到原告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部分工程造价问题的意见。

(14)2019年10月28日,鉴定公司收到被告当事人有关问题复函的再次说明。

(15)2019年10月30日,鉴定公司完成案涉工程造价调整,出具鉴定意见书。

(16)2019年1日月19日,鉴定公司参加法院组织的庭审质证,收到部分补证资料。

(17)2019年11月25、26日,鉴定公司分别收到双方当事人关于保温线条的回复。

(18)2019年11月28日,鉴定公司完成案涉工程补充资料调整,出具鉴定意见书(补正)。

2.鉴定依据

1)行为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

(6)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3)分析(成预算)依据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2)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某省消耗量定额》( HEBGYD - A -2008)、(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某省消耗量定额)( HEBGYD - B -2008)《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某省消耗量定额》( HEBGYD - C -2008)及相关费率标准,有关配套调整文件及办法。

(3)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某省消耗量定额》( HEBGYD - A -2012)、《全国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某省消耗量定额》( HEBGYD - B -201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某省消耗量定额》( HEBGYD - C -2012)、《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 HEBGYD -G01-2013)、《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HEBGYD - E -2013)及相关费率标准,有关配套调整文件及办法。

(4)工程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索赔与现场签证。(5)施工期间"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材料和设备认价单。

(6)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

3.鉴定方法

(1)依据鉴定委托书内容和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施工技术资料确定鉴定范围。(2)依据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施工或竣工图纸、工程做法和约定的定额标准编制计价文件。

(3)依据鉴定委托书要求及材料价格确定原则,根据有关定额及配套标准、相关文件以及施工期间当地工程造价信息等确定单价。

(4)鉴定过程中采用全面审核法,对本工程所涉项目的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价格采用、取费标准执行等方面,依据鉴定委托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5)采用三级程序确定案涉工程造价,即一级编制、二级复核、三级审定。

4.鉴定意见

1)确定性意见

(1)某项目一期工程8栋住宅楼及地下工程、沿街商业(适用于2008定额部分)。

2013年9月2日被告当事人采购部工作联系单明确:"采购部认价材料已进行了价格下浮,最终结算时所认材料不再参与合同中总体下浮。"该联系单为采购部个人印章(其他联系单为技术专工程中甲方进行综合理总价。"双方当事人元(其中 FTC 保温砂浆价格为(其中 FTC 保温砂浆价

鉴定意见:工程造价为1228013.64

(3)1号﹣8号楼单元首层大堂精装、小区道路、雨污管网工程及景观工程中除绿化种植载植外工程(适用2012定额部分)

鉴定意见:工程造价为11849834.33元

(4)总包服务费。

鉴定意见:按照当事人双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4.2条内容约定,依据计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总承包服务费为273287.58元

(5)双方已确认部分。

①土方回填、外购及集水坑确认造价为3577100元,下浮6%后造价为3362474元,由于确认单中未明确是否下浮,单位鉴定意见按下浮和不下浮分别出具,法院会根据庭审实际情况确定。2)回购土方:1161395.85元(综合认质认价,不下浮6%)。

③燃气调压站确认造价为149954元,下浮6%后造价为140956.76元。由于确认单中未明确是否下浮,合同执行2012版定额,鉴定意见按下浮和不下浮分别出具,法院将根据庭审实际情况确定。

④总承包102份签证除已审核及土方外汇总确认造价为1167329.59元,下浮6%后造价为1097289.81元。由于确认单中未明确是否下浮,鉴定意见按下浮和不下浮分别出具,请法院根据庭审实际情况确定。

上述①~④项确认部分,不下浮造价合计6055779.44元,下浮6%后造价合计5762116.42元。

(6)女儿墙及花架墙内侧真石漆。

依据1号~8号楼及商业屋面花架墙保温做法确认单,双方确认做法为真石漆,被告当事人签署意见按实际做法和图纸做法造价低者计人。因图纸未明确该做法,鉴定意见按确认单实际做法真石漆计人,工程造价为630789.3元。

(7)5号楼外墙装饰保温线条。

依据2019年11月19日庭审笔录和2019年11月25日、26日收到的关于保温线条的回复及情况说明,双方当事人对5号楼外墙装饰保温线条按200mm+60mm厚分层计价无争议,列入确定意见,工程造价为1969328元。

工程造价为949280元。

盖章或不完整、有歧义,双方当事人据庭市实际情况参照选择性意见确定。墙面、空调板上表面真石漆和2015联字第12号工程联系单,阳台旁空调两板上表面做法为外墙防水腻子,而实际施工单位致,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鉴定意见按

真石漆和防水腻子分别计算列人选择性意见,按真石漆计算工程造价为1278581.3元,按防水腻子计算工程造价98487.75

(2)外墙装饰保温线条(不含5号楼)。

2019年1日月19日庭审笔录及2019年1日月25、26日双方当事人回复和情况说明中明确:1号﹣4号楼为200mm厚,6号~8号楼为260mm厚,均分层施工无争议,分别为150mm+50mm厚和200mm+60mm厚。双方当事人对计价方式存在争议,原告主张1号~4号楼按150mm+50mm分层计价、6号~8号楼按200mm+60mm分层计价,被告主张1号~4号楼按200mm整体计价,6号~8号楼按260mm整体计价。2015年5月25日、7月15日及2016年3月14日认质认价单的认价形式分为260mm厚、200mm厚、150mm厚及60mm(50mm)厚4种。依据现有证据资料,除5号楼按200mm+60mm厚分层计价计人确定性意见外,其他楼号按照上述认价单分别计算列人选择性意见。

鉴定意见:按被告主张,200mm和260mm厚整体计价工程造价为6743173.7元;按照原告主张,150mm+50mm和200mm+60mm厚分层计价工程造价为9557692元。

(3)工程变更签证。

①土建工程签证(部分无签认、部分有监理签认)。

无签认部分鉴定意见:由于该部分签证无监理、被告当事人签认,也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资料,暂不发表鉴定意见。

监理签认部分鉴定意见:工程造价为817772.66元。

②安装工程签证(无签字盖章)。

鉴定意见:由于该部分签证无监理、被告当事人签认,也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资料,暂不发表鉴定意见。

③接待中心签证(无签字盖章)。

鉴定意见:由于该部分签证无监理、被告当事人签认,也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资料,暂不发表鉴定意见。

④景观铺装工程(无签字盖章)。

鉴定意见:由于该部分签证无监理、被告当事人签认,也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资料,暂不发表鉴定意见。

不属鉴定公司鉴定范围,未金财(二):停工、课工工程索赔造价鉴定依据提供见,未考虑因施工组织合理性

①2013年停工损失

原告主张:18655598.4

鉴定意见:依据提文的质全部停工,于6月26日正场面存的材料、机械、设备进行了租赁合同价格计人(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由庭审4788159.07元、请法院根据庭审实际情况确

鉴定意见,请法院根据庭市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十算、仅对索赔资料能够计量部分的工程造价发表意也未考虑家赔原因的责任分相问题。

施工的工作面在2013年6月23日下午至夜间方于2013年12月5日对停工期间现核实材料设备机械确认单,租赁机械设备暂按自有机械按折旧费用计算,停工损失造价为原告当事人主张管理费用1220387.8元(其中2013年6月21日~2014年1月31日现场管理人员费用1077727.8元、现场水电费用142660元

无监理单位及双方当事人确认意见。依据相关工程联系单,结合所提供的考勤表和费用发放表,2013年6月23日~2013年10月31日及2014年1月现场管理人员费用为536531.6元,请法院根据庭审实际情况确定:停工期间现场用水电费根据实际挂表结合电费缴纳情况另行结算。

除上述证据资料外,由于未提供停工期间双方当事人及监理单位确认的其他资料,原告当事人主张的钢筋资金占用及外调费用损失、劳务补偿、调遣费补偿、企业管理费等损失,无法发表鉴定意见,请法院根据庭审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资料确定。

2商业图纸延迟下发导致成本增加。原告主张:243960元。

鉴定意见:因未提供相关签认证据资料,未发表鉴定意见。

③电动吊篮延长使用额外费用。

原告主张:1020659.2元。

鉴定意见:因未提供相关签认证据资料,未发表鉴定意见。

④主体结构延迟验收导致管理费用增加

原告主张:3328544.68元。

鉴定意见:因未提供相关签认证据资料,未发表鉴定意见。

⑤商票无法承兑导致停工损失费用。

原告主张:116669.53元。

鉴定意见:因未提供相关签认证据资料,未发表鉴定意见。

⑥外窗延迟导致装修工作窝工。

原告主张:1670400元。

鉴定意见:因未提供相关签认证据资料,未发表鉴定意见。

利息的认定、应付款、已付款和利息失等金赔项应善支持,数据双方当事人先后进行真石漆,余等争议难点网笔录签字确认:定:2原告主张的停工损习就材料下浮,外墙保温线条司与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对庭

(一)明确鉴定范围,避免超出范围或者缩小范围鉴定

严格按照法院委托书的范围进行鉴定,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本案当事人主张除委托书要求的工程造价及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外,还包括欠款利息及优先受偿权等方面,不属于工程造价鉴定范畴,不能随意超范围发表鉴定意见。

(二)区别项目类型、合理确定鉴定人员以及鉴定方案

根据案涉工程的类型、规模及鉴定要求,合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方案要结合案沙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并根据鉴定过程进展进行针对性的调整。

(三)依据鉴定规范、重点解决案涉工程焦点、难点问题

案涉工程焦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是法院审理及鉴定工作成败的关键。本案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的鉴定方法、步骤及河北省法院审理指南要求进行,对不同的争议难点问分别出具确定性及选择性意见,确保庭审需要。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两个方面:①避免以鉴代审,如合同效力及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属法院审理范畴,不能擅自确定;②回避争议,鉴定深度不够,达不到委托人案件审理需要的鉴定深度。

(四)结合焦点、难点,认真做好庭前沟通以及出庭质证

对焦点、难点问题的书面鉴定意见,不是所有法院主办人员均能对有关专业问题的鉴定意见充分理解、掌握,应根据实际情况就不易理解的问题,主动与主办人员沟通,便于庭审;另外。出庭作证前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异议问题,认真核实准备,为庭审顺利进行及采信奠定基础。

(五)严格鉴定时限,避免超期

根据案涉工程的规模、难易程度,严格按照规范及法院审理规定的时限进行鉴定。资料收集、书面往来做好文字记录,并具有可追溯性。随着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深人,法院已基本实现网上案件的审理及监督管理,通过造价业务管理系统与法院审理业务管理系统对接,随时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如果出现资料提交等原因停滞,及时书面与主办人员落实督促,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专家点评

1品住宅建设项目的造价争议问题,具)效力,属法院审理权限范围,切记不能以鉴代审。案涉工程存在多份搜审理认定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无政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结算和争议条款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有关工程价款的所定条款可以参照适用,

「当事人均同意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作为造价鉴定依据。

材料价格专议处理问题

材料价格争议常常在每个重涉工程造价鉴定中都会存在,除特殊情况外,材料价格争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①已提供认质认价的材料,按认质认价计入;2无认质认价的主要材料、设备,按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的约定计入;③既无认价,造价信息和定额也没有的,按市场询价计入。

份鉴定证播前后不一致,与施工合同约定歧义处理问题

重涉工程存在多份鉴定证据资料前后不一致的情况,鉴定意见以最后日期资料为准;若不同资料的内容与施工合同约定存在歧义,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解释顺序效力确定。

4.鉴定证据签字手续不同情况的处理问题

案涉工程证据资料、签字盖章手续完整齐全的,予以计入确定性意见;其他不完善部分,区分不同情况列入选择性意见,由法院根据补证资料结合庭审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情况的索酷处理问题

索赔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属于争议难点问题,即使在常规的结算中也不容易确定,在工程造价鉴定中也很难把握,需要结合案涉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实际工程实施过程中索赔程序、时效不太严格,索酷的因果关系也不易推论,且索赔工程量的计取除双方当事人有记录确认的以外,其他也很难追澜。所以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必须慎重,区别索赔证据资料及庭审情况的不同认真对待。

本案例全面分析了鉴定争议的焦点、难点(停工误工的索赔、材料价格的争议、鉴定证据资料前后矛盾,鉴定证据资料签字盖章手续不全等),明确了鉴定的依据(行为依据、政策依据、分析依据),给出了鉴定意见(确定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并总结了鉴定的心得体会。案例总结的心得体会"结合焦点、难点,认真做好庭前沟通以及出庭质证,应根据实际情况就不易掌握的问题主动与法院主办人员沟通,便于庭审",值得鉴定机构及相从业人员关注并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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