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对唐山市某项目幕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23-06-06

案情简介

原告诉状称:2015年5月8日、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唐山市某项目幕墙施工,合同约定总价为35960158.26元(约3596万元),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形式,最终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涉案工程于2016年3月竣工,原告将工程移交给被告且提交了竣工验收记录,被告认可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已投入使用。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书,结算金额为4161万元。但双方对结算金额争议很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利益,依法向唐山市某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鉴定。

、案件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一)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竣工图纸相对于双方签署合同时的施工图纸发生了变更,主要是部分石材幕墙变更为铝板幕墙,部分石材幕墙的转接件及挂件系统发生了变化,以及玻璃幕墙的铝合金龙骨及连接件发生了变化。原告,被告双方均认可变更的事实,但是关于变更部分价款如何确定争议很大。

双方是沿用《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年),合同专用条款第9.7条"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对综合单价的表述:"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形式,此综合单价包含施工直至该幕墙工程完工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全部费用,最终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关于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双方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即工程变更、超过双方约定幅度的市场价格变化、清单项目漏项、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不符等。关于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双方约定"无"。但是,在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中表述:"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承包人应向发包方提供变更、签证及索赔费用的计算底稿原件,工程量据实计算,费用执行已签订综合单价,措施费不再计取。"

被告主张:施工内容发生变更,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应予以相应调整,因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并无对工程变更部分价格调整方法的约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应按照河北省2012定额计算。

原告主张:涉案工程造型复杂、工期紧迫的特殊性,价格相对高于定额,系双方在招标时以及合同签订时就已经确认的事实,所以不同意按照河北省2012定额计算,应根据合同第3.1条"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工程量据实计算,费用执行已签订综合单价。

(二)造价鉴定的难点

原告的投标报价不是按河北省2012定额组价,而是按自己企业定额报的完全综合单价。而且,本案当初施工时,因为具备工期要求较短、造型要求新颖、节点复杂等特点,因此具备一定的施工难度,签约时合同价格高于按河北省2012定额计算的价格。所以,如何鉴定变更部分的单价是本案鉴定的难点。

三、鉴定情况

(一)司法鉴定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内容

司法鉴定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变更洽商、开庭审理笔录等鉴定资料。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况

1.鉴定过程

1)标的物概况

本工程主要设计项目的结构系统包括钢结构隐框玻璃幕墙、内倾斜隐框玻璃幕墙、立面人造文化石幕墙、石材屋面内衬金属屋面幕墙、隐框采光顶玻璃幕墙、室内明框幕墙、屋面遮阳系统、自动感应旋转门等。

2)鉴定实施过程

2018年7月18日,河北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公司)接到唐山市某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对原告负责施工的某项目幕墙工程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公司立即成立鉴定小组,并给委托人发出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请委托人补充提供鉴定资料的函。

2018年9月25日,鉴定公司参加了委托人组织的当事人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质证,同时鉴定公司对本案所涉鉴定问题进行了询问,庭后委托人将部分鉴定资料转交至鉴定公司。

2018年9月29日,经委托人允许,鉴定公司约当事人就2018年9月25日询问笔录中提到的证据二原件发表意见,鉴定公司将此意见记录形成询问笔录。

2018年11月30日,按鉴定程序,邀请当事人到鉴定公司进行了造价核对工作。因本鉴定项目具备工程造型新颖、节点复杂等特点,当事人在核对过程中都很全面细致,对图纸中的一些节点争议较大,故鉴定公司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2019年1月28日,在委托人的组织协调下,当事人及鉴定公司对本案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现场勘验记录,当事人签字,并作为鉴定依据。

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3月29日,经过现场勘验后对争议节点涉及的工程量进行了调整,再次邀请当事人来鉴定公司进行造价核对。

2019年5月7日,鉴定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函。

2019年5月17日,收到委托人转交的当事人双方的书面异议。

2019年6月12日,鉴定公司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及书面异议回复。

2019年7月10日,经委托人通知,鉴定公司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2.鉴定依据

1)行为依据

河北省唐山市某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

2)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3)分析(或计算)依据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

(2)唐山市某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

(3)现场勘验记录及有关资料。

(4)《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和河北省有关2012定额系列调整文件。

(5)《唐山市工程造价信息》。

3.鉴定方法

1)计价依据及计价方法问题

本案竣工图纸与施工图纸比较,部分内容发生了变更,施工合同只约定了价款的调整因素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因此当事人对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争议很大。告主张按施工合同第3.1条"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工程量据实计算,费用执行已签订综单价";被告主张:"工程内容发生变更,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调整的方法应该执行施工当期的计价依据(即河北省2012定额)。"

鉴定过程中,鉴定公司的鉴定人员经过认真分析、深入研究全部合同条款之后分别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双方均认可图纸无变化部分执行原合同单价,工程量据实计算;图纸有变化部分,如何计价是本案鉴定的争议焦点,也是本案鉴定的难点。原告认为本鉴定项目具有工期较短、工程造型新颖、节点复杂等特点,且有一定的施工难度,签约时合同价格高于按河北省2012定额计算的价格,而被告坚持执行河北省2012定额。故鉴定公司依据河北省2012定额,按照是否考虑签约时的合同价格水平两种方法计算出金额,列人可供选择性造价,供委托人选择使用。

选择性意见一:按照河北省2012定额,考虑合同价格水平计算的结果;选择性意见二:按照河北省2012计价依据,不考虑合同价格水平计算的结果。其中,在"选择性意见一"中,图纸变化部分鉴定造价=图纸变化后2012定额造价 x (图纸变化前合同价+图纸变化前2012定额造价)。

2)规费问题

河北省2012计价依据中规费的计取是依据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企业规费费率核定书。鉴定公司收到的鉴定资料内没有原告方的企业规费费率核定书。依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中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计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唐住建发〔2014〕169号)中第二、2.(3)条"工程竣工结算时以'核定书'中的费率为计取费率,未办理或未出示'核定书'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协商确定计取费率,协商不一致时按《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建筑企业规费费率核定的通知》中一档费率的80%计取"。故鉴定公司按《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建筑企业规费费率核定的通知》中一档费率的80%计算了规费。

3)含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问题

河北省2012定额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计取依据是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安措费费率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本案被告为本鉴定项目的总承包方,鉴定过程中并没有提供安措费费率测定表。由于原告方在施工期间发生了必不可少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保障费用,并且为了保障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7月2日发布了冀建市〔2015〕11号通知,调整了自2015年7月15日及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和新开工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方式和费率。文件指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方式调整为固定费率,现场评价、费率核定有关内容停止执行。本鉴定项目幕墙大面制作、安装工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完成,收边、收尾、清洗工期为2015年7月

20日至2015年8月10日。另,工程变更洽商记录中合同内变更施工内容及合同外新增施工内容的签证日期都在固定费率执行日期即2015年7月15日之后。因此,鉴定公司按照冀建市〔2015〕11号通知要求计算出相关施工内容的含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作为推断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竣工图纸与现场勘验结合问题

本鉴定项目具备造型新颖、节点复杂等特点,当事人与鉴定公司核对过程中对图纸中的一些节点争议较大,通过现场勘验,部分争议点得到解决,但有些争议点由于已被遮挡或其他条件所限已无法勘验。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第5.11.3条"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应作出推断性意见"。故鉴定公司对于此类问题,分别计算出金额,列入推断性造价,供委托人判断使用。具体情况表述如下:

(1)图纸没有标出部分构件,现场勘验存在的内容包括:MQ24部分钢骨架及MQ1门上部铝单板的侧边。(2)图纸节点标注不明,现场勘验中已被面层遮挡看不到的内容包括:MQ23、MQ24、MQ25、MQ27与主体钢结构的连接节点,鉴定公司参照MQ22的连接节点计算造价。

(3)图纸没有标注,现场勘验中已被面层遮挡看不到的内容包括: C - SC -11/12/13有些部位有面层却未标注龙骨,鉴公司参照此幕墙中标注龙骨部位计算造价。

5)工程变更洽商被告不认可问题

工程变更洽商3:"玻璃幕墙钢结构偏差,造成我司玻璃幕墙生根件重新定制",工程变更洽商

5:"石材幕墙钢结构偏差(因石材甲供),造成我司250mm钢管安装的耳板和肋板进行大量切割和焊接",工程变更洽商7:"室内幕墙MQ22已经做好,按甲方要求后又拆除改回原施工图位置,经过力学计算,需将幕墙龙骨增大为180mmx60mm x 8mm矩形管"。被告认为此三项变更洽商内容未在竣工图中标注,且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单上被告方只签字未盖章,不能作为计算依据;原告认为此三项变更洽商内容已施工完毕,且被告方已签字认可,应予以增加造价。鉴定公司无法从专业技术角度判断或推断此三项变更洽商的真实性或合理性,现场也无法核实。故分别计算出金额,列入推断性造价,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鉴定意见

1)选择性意见一

按照河北省2012定额,考虑合同价格水平计算的结果如下。

(1)确定性造价。

①双方确认执行原合同单价部分:4278026.57元;

②图纸变化及双方认可的变更洽商部分:32935781.94元。

(2)推断性造价。

①图纸变化及双方认可的变更洽商部分的含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1366461.03元;②竣工图纸与现场勘验结合部分:61973.12元(其中含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为929.47元);

③工程变更洽商第3、第5、第7部分:173775.02元(其中含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为7041.79元)。

2)选择性意见二

按照河北省2012定额,不考虑合同价格水平计算的结果如下。

(1)确定性造价。

①双方确认执行原合同单价部分:4278026.57元;

②图纸变化及双方认可的变更洽商部分:27677127.68元。

(2)推断性造价。

①图纸变化及双方认可的变更洽商部分的含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1148286.58元;②竣工图纸与现场勘验结合部分:58213.93元(其中含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为781.07元);

③工程变更洽商第3、第5、第7部分:146029.43元(其中含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为5917.47元)。

(三)案件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异议问题

1.对原告所提异议的回复

(1)关于隐框玻璃幕墙:电动开启五金不能只补材料,应计取人工费、机械费及相应的管理费和利润,大约相差225350元。

回复:鉴定公司依据的是《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 HEBGYD - B -2012)第156页第二十二条"玻璃幕墙设计有平开、推拉窗者,仍使用幕墙项目,窗型材、窗五金相应增加,其他不变"。所以此部分只增加了材料费并无不妥。

(2)防雷一项在清单里没有,大约相差500000元。

回复:鉴定公司依据的是《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 HEBGYD - B -2012)第156页第二十二条"玻璃幕墙中的玻璃按成品考虑,幕墙中的避雷装置、防火隔离层项目中已综合,但幕墙的封边、封顶的费用另行计算"。防雷一项未计并无不妥。

(3)竣工部分(及图纸变化加双方认可的变更洽商部分)面积比施工图部分大,为何外脚手架、满堂脚手架、垂直运输的费用反而比施工图纸部分少?

回复:产生此差异是因为单价措施项目中涉及的材料价格,施工合同材料表中没有的,依据《唐山工程造价信息》价格计入,施工图部分按照合同签订日期价格计入,竣工图(图纸变化及双方认可的变更洽商部分)按照合同工期平均价格计入。

2.对被告所提异议的回复

(1)图纸变化及双方认可的变更治商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应套用B5-250定额,应该补充子目数量乘以综合单价;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玻璃幕墙中的氟碳喷涂铝型材、钢材氟碳报价为包含材料及人工费的成品价格,司法鉴定机构将成品价格鉴定为材料费,后再计取人工费是错误的,我方(被告)不予认可。

回复:鉴定公司依据的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材料表,钢材氟碳喷涂及铝型材氟碳喷涂为材料表中的内容,因此把此部分列为材料费,再计取人工费并无不妥。

(2)图纸变化及双方认可的变更洽商部分的总价措施项目费冬季施工增加费不应计取,本工程开工时间为2015年5月8日,完工时间为2015年10月14日,没有进入冬季,不能计取冬季施工费。

回复:依据的是《2012年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汇编》第12页 A .15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第3条"只在冬季或雨季施工时如何计取冬季或者雨季施工增加费?答:只在冬季施工时,雨季施工增加费计取50%;只在雨季施工时,冬季施工增加费计取50%"。

(3)图纸变化及双方认可的变更洽商部分的总价措施项目费停水停电增加费不应计取,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约定,承包人应自行配备发电设备,费用由承包人自负,并且双方对此没有签证,因此在总价中计入停水停电费用错误。

回复:依据的是《2012年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汇编》第12页 A .15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第2条"临时停水停电费、二次搬运费如何计取?答:全年摊销,都应计取。停水停电每周累计超过8小时应按签证另行计取"。

(4)图纸变化及双方认可的变更治商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电动开启五金件,竣工图中159套,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9.7.1条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形式,此综合单价包含施工直至该幕墙工程完工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全部费用。最终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因此竣工图纸中完成的实际数量为159套,司法鉴定机构按投标数量258.78套计取错误。回复:依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9.7.1条"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形式,此综合单价包含施工直至该幕墙工程完工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全部费用。最终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幕墙工程中的电动开启装置系统不进行调整,含在所在幕墙、断桥铝窗中,不得另行计取"。所以,鉴定公司未调整电动开启五金件数量。

(5)图纸变化及双方认可的变更洽商部分的含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异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临时路、临时设施、临时水、临时电、围挡等项)全部由我方施工,司法鉴定机构不应计取措施费。

回复:现有鉴定资料内无法显示临时路、临时设施、临时水、临时电、围挡等具体由哪方施工,所以,鉴定公司按常规计取了相关费用,列入推断性意见。

四、出庭作证情况

2019年7月10日,经委托人通知,鉴定公司两名鉴定人员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法庭上原告、被告针对鉴定意见书均提出质询问题,对于在鉴定意见书中已经加以说明的问题,法庭上不再赘述,统一回复为详见鉴定意见书第 x 页分析说明第 x 条。对于在法庭上原告、被告新提出的问题,两名鉴定人员深思熟虑后能够在法庭上明确的已经给出回复,有些问题需要查阅相关鉴定资料才能回复的,庭上答复为核实后书面回复。

比如:关于氟碳喷涂人工费问题。

回复:因鉴定意见给出了两个可供选择的意见,所以分别回答如下。

(一)选择性意见一:按照河北省2012定额,考虑合同价格水平计算的结果

因合同后附材料表中铝型材及钢材氟碳喷涂单价是否包含氟碳喷涂人工费影响到上浮系数,原鉴定意见视为合同后附材料表中铝型材及钢材氟碳喷涂单价中不包含氟碳喷涂人工费,若包含氟碳喷涂人工费,则上浮系数会变大,致使鉴定结论会相应变化如下:

(1)若合同后附材料表中铝型材氟碳喷涂单价中含铝合金型材表面氟碳喷涂人工费,根据条款,则原鉴定意见中,图纸变化及双方认可的变更洽商部分增加15746.25元;原鉴定意见中,图纸变化及双方认可的变更治商部分的含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增加760.59元。

(2)若合同后附材料表中钢材氟碳喷涂单价中含钢骨架表面氟碳喷涂人工费,根据条款,则原鉴定意见中,图纸变化及双方认可的变更洽商部分增加1005.08元;原鉴定意见中,图纸变化及双方认可的变更洽商部分的含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增加48.55元。

(二)选择性意见二:按照河北省2012定额,不考虑合同价格水平计算的结果

(1)若合同后附材料表中铝型材氟碳喷涂单价中含铝合金型材表面氟碳喷涂人工费,根据条款,则原鉴定意见中,图纸变化及双方认可的变更洽商部分扣减225175.06元;原鉴定意见中,图纸变化及双方认可的变更洽商部分的含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扣减9252.86元。

(2)若合同后附材料表中钢材氟碳喷涂单价中含钢骨架表面氟碳喷涂人工费,根据条款,则原鉴定意见中,图纸变化及双方认可的变更洽商部分扣减14372.88元;原鉴定意见中,图纸变化及双方认可的变更洽商部分的含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扣减590.61元。

对于司法鉴定项目,在接到法院委托书后,首先需要做的事情就是看委托鉴定范围、鉴定事项及鉴定要求是否明确。若不明确,应及时给委托人发函,提请委托人明确。

同时应充分研究委托人转交的鉴定资料是否齐全,尤其是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等必需资料。若不齐全,应及时给委托人发函,提请委托人补充证据。

接下来,鉴定人应根据鉴定项目的特点、鉴定事项、鉴定目的和要求制订鉴定方案。首先研究委托人转交的民事起诉状、庭审笔录等,初步判断原告、被告争议的焦点,然后研究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分析原告、被告争议焦点产生的原因。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或者对变更资料中相关各方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产生争议。

鉴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原、被告方对争议点的理解,这对之后出具鉴定报告时鉴定金额归入哪一项至关重要。切记不能以鉴代审。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资料,不能因为签字盖章齐全,鉴定人就擅自认为是有效的。鉴定不同于结算审计,证据的认定是委托人的责任,在委托人未确认前,鉴定人可暂用此证据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方式逐步完成鉴定。核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前来核对的预算人员携带委托书,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鉴定人对调查了解的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情况应及时制作询问笔录,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作为鉴定依据。

当核对到一定程度,如有必要应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组织现场勘验,对于核对中双方争议较大且能通过勘验解决的问题,勘验时作为重点部位,如实记录现场情况。

出具征求意见稿时应谨慎,在没有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正式意见尽量不做大的调整。收到当事人书面异议后,应逐条进行核实,确保出具正式意见的准确性。

鉴定人出庭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尤其是鉴定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庭上会再次提出,做好充分准备如何回复。对于与鉴定事项无关的问题,可经委托人允许,不予回答。

鉴定人在整个鉴定过程中应建立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将鉴定过程中每一事项发生的时间、事由、形成等进行完整地记录。鉴定中需向委托人说明或需要委托人了解、澄清、答复的各种问题和事项,鉴定机构应及时制作联系函送达委托人。

本案例为某幕墙工程的造价司法鉴定。

本案竣工图纸相对于双方签署合同时的招标图纸发生了变更,主要是部分石材幕墙变更为铝板幕墙、部分石材幕墙的转接件及挂件系统发生了变化,以及玻璃幕墙的铝合金龙骨及连接件发生了变化。原告、被告双方沿用《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9.7条"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对综合单价的表述:"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形式,此综合单价包含施工直至该幕墙工程完工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全部费用,最终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关于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双方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即工程变更、超过双方约定幅度的市场价格变化、清单项目漏项、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不符等。关于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双方约定"无"。但是,在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中表述:"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承包人应向发包方提供变更、签证及索赔费用的计算底稿原件,工程量据实计算,费用执行已签订综合单价,措施费不再计取。"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投标报价不是按河北省2012定额组价,而是按自己企业定额报的完全综合单价。而且施工时,因为工期要求较短、造型新颖、节点复杂等,有一定的施工难度,签约时合同价格高于按河北省2012定额计算的价格"。如何鉴定变更部分的价格是本案鉴定的难点。

鉴定过程中,本案鉴定人员经过认真分析、深入研究全部合同条款之后分别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双方均认可图纸无变化部分执行原合同单价,工程量据实计算。图纸有变化部分,如何计价是本案鉴定的争议焦点。结合双方的争议,鉴定机构依据河北省2012定额,按照是否考虑签约时的合同价格水平两种方法计算出金额,列入可供选择性造价,供委托人选择使用。

结合国家建设市场政策"逐步去定额化"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本案例所述由承包人按企业定额报价的行为,顺应市场政策要求。由此引起的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给出选择性的鉴定意见,供委托方选择。既符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也满足市场政策要求。
案例最后总结心得体会:首先,需要做的事情就是看委托鉴定范围、鉴定事项及鉴定要求是否明确。同时,应充分研究委托人转交的鉴定资料是否齐全。

尤其是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等必需资料。若不齐全,应及时给委托人发函,提请委托人补充证据。接下来,鉴定人应根据鉴定项目的特点、鉴定事项、鉴定目的和要求制订鉴定方案。在鉴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原、被告方对争议点的理解,这对之后出具鉴定报告时鉴定金额归入哪一项至关重要。切记不能以鉴代审。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资料,不能因为签字盖章齐全,鉴定人就擅自认为是有效的",对鉴定机构及参与人员,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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