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化工企业房屋整改修复项目位于江苏省某市化学工业园区,共有11个单体建筑物和构筑物,分别为综合楼、 BHT 车间、公用辅房、南门卫、西门卫、北门卫、消防泵房、消防水池、成品库、原料库、原料罐区。
本案由原告(施工单位,反诉被告,下同)起诉被告(建设单位,反诉原告,下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后,反诉原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和质量纠纷提起反诉,并向法院提起对质量整改修复方案和整改修复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质量整改修复方案在法院主持下已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完成并出具鉴定文书,整改修复 T 程的造价鉴定通过随机抽签确定鉴定机构,由法院委托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公司)对某化工企业房屋整改修复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一)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被告双方就质量整改修复方案和整改修复造价的鉴定必要意见不一。
原告认为根据2015年江省某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而建设单位提出质量抗辩,明确的是不能做质量鉴定,故施工单位对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并且不同意进行整改修复造价的鉴定。同时原告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进入质量保修阶段,应由原告方对该项目进行维修。
被告认为原告施工的房屋工程多个单体多处部位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其构成了施工合同的质量违约。由于原告消极处理质量问题,被告多次发函要求原告维修,原告都不能及时维修。而且原告在进行过多次维修的情况下至今未能根本解决质量缺陷,给被告方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因被告方行业的特殊性,任何修缮维修工程的施工均需向主管部门报备,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核验批准后方能施工,其造成的停工、停产等损失是巨大的。因此原告方并不具备合格的维修能力,坚决不同意原告方维修,坚持要求进行质量鉴定和造价鉴定。
本案中是否进行整改修复工程的造价鉴定应由人民法院裁定,鉴定公司已经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某化工企业房屋整改修复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但由于该焦点的存在,致使对造价鉴定持反对意见的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不能有效配合鉴定工作的开展。
(二)造价鉴定难点
(1)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涉案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仅针对现场已有的质量问题给出了修复方案,并未考虑修复过程中必要的措施方案。
如柱梁碳纤维加固需要拆除柱边和梁底墙体,局部拆除或整体拆除、拆除宽度和高度还要根据设计规范、施工规程及可操作性等方面合理确定方案,并且取得原告、被告双方的一致意见。
如综合楼主要功能房间有实验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均已进行精装修,精装修由被告另行发包,执行整改修复方案涉及对精装修部分的拆除、恢复或采取保护措施,该部分影响造价占比较大,造价鉴定过程中应予重点关注。
(2)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涉案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甚至就同一个质量问题有多个修复方案。如综合楼修复方案第11条"混凝土屋面建筑面层做法与设计不符的处理,如果以设计做法为修复目标,则修复方案为:铲除做法与设计不符的屋面建筑面层,按屋面原设计做法重新施工"。与第12条"屋而渗漏的处理,如已经按第11条处理,则本条取消"和第13条"混凝土屋面防水卷材翻边处破损的处理,如已经按第11条处理,则本条取消"形成了多个修复方案。最终造价鉴定依据的修复方案的选定成了造价鉴定的难点。
(3)涉案工程系石油化工单位生产厂房及相关配套用房,防火防爆等级为甲级,被告鉴定申请中请求对企业的相关行业特殊性等情况务必予以重视,对修复方式、预防措施、装备及系统保护措施方案等的安全可行性予以充分的论证和保证。
(4)涉案工程区别于普通房屋修缮工程,因其化工行业企业性质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主管部门将对整改修复所产生的外运建筑垃圾属性进行鉴定,普通垃圾与化工垃圾的外运及消纳,其造价有很大的差异。
(5)由于原告、被告双方就质量整改修复方案和整改修复造价的鉴定必要意见不一,原告本身是对质量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所以在整改修复方案(工程)的造价鉴定过程中配合度不高。如在勘查现场环节和出具征求意见稿后的核对环节,仅有委托律师到场,并未派出造价专业人员到场,鉴定全过程中未提出任何反馈意见,且拒绝在现场踏勘记录与核对记录上签字。
(6)由于涉案工程先进行了质量鉴定,在造价鉴定过程中,要尽量避开对质量情况进行说明,因为质量鉴定属于质量司法鉴定部分,如对工程质量存在质量鉴定报告以外的其他争议,应对工程先进行质量鉴定,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三、鉴定情况
(一)司法鉴定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内容
(1)司法鉴定委托书。
关键内容摘录:对某化工企业房屋整改修复方案进行造价鉴定委托。
(2)房屋修复造价鉴定申请。
关键内容摘录:某化工企业系石油化工生产单位,防火防爆等级为甲级,请对企业的相关行业特殊性等情况务必予以重视,对修复方式、预防措施、装备及系统保护措施方案等的安全可行性予以充分的论证和保证,以便修复造价能真正落实修复事宜。
(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报告﹣﹣涉案房屋整改修复方案。
关键内容摘录:本鉴定报告仅供服务司法诉讼活动,根据鉴定报告中的修复方案施工前应进行深化设计、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除特别说明外,修复施工应符合原设计要求,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4)原设计图纸。
(5)质证笔录复印件。
(6)综合楼装修图纸。
(7)关于修复造价的材料补充。
(8)实验室、安保中心、设备(设施)的采购合同。
(9)实验室、安保中心的拆除(保护及重新装修)的询价。
(10)车间和罐区安全维护费用的询价。
(11)综合楼装修甲供材发票、合同。
(12)某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书(原告诉被告已完工程量造价鉴定书)。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况
1.鉴定过程
1)认真清理和仔细研究分析所接收的送鉴资料
鉴定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下发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后立即成立造价鉴定项目组,对送鉴材料进行熟悉与研究分析案情。发现委托人移送的材料中缺少涉案房屋工程的相关图纸,影响工程量的计算,在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工作计划书的同时提交了鉴定需补充材料清单,缩短了鉴定工作的启动时间。
随着鉴定工作的深入开展,鉴定人员发现本案中对房屋的整改修复不可避免会对装修工程造成破坏,以办公、会议、实验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楼已全面二次精装修,鉴定公司再次提请委托人,要求当事人补充综合楼精装修图纸等相关材料,并且限定当事人提交的时间。涉案工程已投产运营,房屋的整改修复施工不可避免会对企业生产产生影响,此影响不属于工程造价鉴定的范畴,鉴定组未将其纳入鉴定范围。
所有送鉴材料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鉴定依据,鉴定材料的有效性由法院判定,鉴定人不能越权认定。在涉案工程造价的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向委托人或鉴定机构多次补充提交送鉴材料,鉴定机构均提请委托人予以开庭质证。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对个别主要依据材料理解有歧义的,及时与法官进行了沟通。
2)进行现场勘验
涉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主要涉及房屋整改修复项目,现场勘验是重要环节之一。鉴定机构在做好勘验准备工作的同时向委托人申请组织现场勘验,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现场勘验通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注明当事人不能参加现场勘验工作,不影响现场勘验工作的进行,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申请委托人组织了多次现场勘验,由于综合楼精装修工程系由被告另行发包,现场勘验时对该部分给予了充分关注。勘验现场及时制作完成勘验笔录和勘验图表,并留存影像资料,参加现场勘验各方人员均需要签字确认。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签字确认,又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3)工程量计算
根据原建筑施工图纸、"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报告﹣﹣涉案房屋整改修复方案"等依据资料,结合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核算各项工程量,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工程量的计算予以充分关注。
4)工程计价
由于涉案工程是针对整改修复方案的造价进行鉴定,项目还没有开始实施,计价没有合同依据。鉴定公司依据鉴定规范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所在地计价定额、费用定额、政策性文件的标准进行计价,供委托人判断使用。其中人工费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文件执行,材料费、机械费参照项目所在地区的工程建设材料市场指导价格,项目所在地区的工程建设材料市场指导价格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周边地区市场指导价格,周边地区也没有价格的,通过询价确定材料价格,同时保留询价依据资料。
本案中,对于普通垃圾与化工垃圾的外运与处理的价格确定,鉴定公司成立专门的询价小组,深入到该化工企业所处的化学工业园区中寻找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询价,将该部分作为争议造价项逐个在鉴定结论中说明,并与无争议鉴定部分所计算的造价分别列明。这样,一方面可避开双方争执的焦点,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判决时,无论判定哪方面合理,都能从鉴定报告中找出对应的造价。这样可以避免仅作出单一情况鉴定结论而不被法院采用时,必须重新启动鉴定的尴尬局面。
综合楼精装修的材料价格根据鉴定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综合楼装修甲供材发票、合同,并调研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结合互联网大数据分析,在原单价基础上考虑价格上涨系数使鉴定造价能真正落实该项目的修复事宜。
5)鉴定初稿的核对与签认
鉴定初稿是鉴定人自行依据送鉴资料,在未与当事人沟通的情况下,进行独立的专业分析得出的阶段性的初步鉴定结果。鉴定初稿是工程造价鉴定独立原则的重要体现,一个好的初步鉴定结果可以为后续的鉴定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鉴定初稿需要请当事人核对确认。鉴定人在核对工作开始前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并且在函件中明确载明当事人如果不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本案原告方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委派造价从业人员参与核对并签字确认,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达成妥协性意见,并告知委托人。鉴定人应将妥协性意见制作成书面文件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6)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出具及其复函
鉴定人与当事人核对后调整初步鉴定结果,就调整后的初步鉴定结果在公司内部组织复核,重点讨论对理解上可能产生歧义的内容,对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量和单价进行重点复核,最终调整形成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递交委托人。
在向委托人递交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同时,鉴定人向双方当事人书面发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函》,就初步鉴定意见征求原告、被告的意见,征求意见函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即不答复行为视为对该鉴定意见书无意见。
鉴定机构在得到原告、被告的书面回复意见后,应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分析,有必要调整征求意见稿初步鉴定结果的予以调整,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确定最终鉴定意见。最终鉴定意见应能如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避免事后当事人看到鉴定结论对己不利而予以否认或提出异议,给后面的审理工作造成被动。
本案当事人一方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仪提出不认可的异议,未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无法复核的,鉴定公司在正式鉴定意见书中加以说明,鉴定人做好出庭作证的准备。
当事人逾期未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不影响正式鉴定意见书的出具,鉴定公司对此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在最终鉴定结论出具前,鉴定公司内部履行了严格的会审程序。对于复杂争议问题的解决实行合议制,由鉴定公司总工办联合鉴定项目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式确定鉴定意见,合议会议做详细会议记录,鉴定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7)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涉案工程造价的意见分为两个部分:确定性意见和不确定性意见。
(1)确定性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对被鉴定问题作出的断然性结论。本案中依据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房屋整改修复方案)所鉴定的实体工程造价以及所必需的间接工程造价均属于可确定部分,拆除垃圾无论其属性如何均须清理外运,鉴定结论将普通建筑垃圾对应的造价计人确定性部分。
(2)不确定性意见:是对被鉴定问题作出不确定性的分析意见。本案中需要权威部门鉴定拆除垃圾的属性造成了相应的造价不确定性,鉴定公司将该部分作为不确定部分造价列项,法庭在作出判决时可参考引用量化的数据。同时,鉴定公司根据鉴定房屋的设计用途不同,将生产用房( BHT 车间、公用辅房、消防泵房、消防水池、成品库、原料库)与辅助用房(南门卫、西门卫、北门卫、综合楼)的化工垃圾增加费分开列项,方便法庭判决时进行多种选择的比较判断。
8)出庭质证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出庭,针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
2.鉴定依据
1)鉴定人自备依据(基础依据)(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GB / T 51262-2017)。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GB / T 51095-201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
(5)《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
(6)《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09年)。
(7)《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
(8)《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
(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19〕411号文件)。
(10)鉴定同期工程建设材料市场指导价格。
2)委托人移交(直接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2)原建筑设计图纸。(3)质证笔录。
(4)综合楼装修图纸。
(5)关于修复造价的材料补充资料。
3.鉴定方法
采用逐项鉴定法,对本工程所涉项目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单价的确定、定额的套用、材料价格的采用、取费标准的执行等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4.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书只就案件事实作出鉴定意见,不对案件定性,或确定鉴定事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鉴定公司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以及与当事人双方充分核对的基础上,将当事人双方与鉴定公司达成一致的部分作为可确定造价部分;将当事人双方、鉴定公司未达成一致的部分作为未确定部分,同时明确鉴定机构意见,供法院审理使用。本案中,依据质量鉴定报告(房屋整改修复方案)所鉴定的实体工程造价和所必需的间接工程造价以及普通建筑垃圾的外运、消纳造价计入可确定部分的造价结论部分;分别将生产厂房、非生产用房的拆除垃圾作为化工垃圾时,其增加的造价费用列为未确定部分的造价,作为不确定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四、出庭作证情况
(一)因案件涉及非工程造价鉴定的专业领域及不确定因素,并在质量鉴定报告中未体现,属于委托鉴定范围以外的情况,鉴定人在出庭质证中对鉴定结果中未包含的损失及其内容予以详细阐述。
1.鉴定结果中未包含停业损失(1)正常经营时必需的运营及各项保障管理支出的费用。(2)正常经营收益。
(3)停产修复期间市场损失。
2.鉴定结果中未包含的其他内容
(1)实验室、安保中心的拆除、保护、重新装修费用。
(2)车间和罐区的安全维护费用。
(二)出庭质证过程对鉴定意见中影响造价结果的施工方案及计价方式进行逐条说明。
(1)质量鉴定报告中关于柱加固项目,要求环向围束粘贴碳纤维布3层,考虑拆除部分墙体及门窗,所拆除门、窗均按再利用计入,所拆除墙体按重新砌筑并按原设计做法恢复装饰;关于梁加固项目,要求环向围束粘贴碳纤维布,考虑拆除梁下20cm墙体,所拆除墙体按重新砌筑并按原设计做法恢复装饰。
(2)质量鉴定报告中关于增补填充墙拉结筋项目,增补拉结筋按墙体开槽嵌入方式计入,拉结筋的端部固定按植筋考虑,钢筋连接方式按焊接连接,恢复装饰按修复方案鉴定报告及原设计图纸做法计入。
(3)所有楼栋拆除产生建筑垃圾,按挖掘机装车,自卸汽车外运计入,外运距离按35km考虑。
(4)屋面接闪带底部连接处固定按独立费计人,综合单价为20元/处(税前),数量按现场实际数量计入。
(5)钢结构屋面修复方案:屋面增设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保温板及防水卷材,做法详图集,未对保温板厚度及防水卷材明确说明,本鉴定意见中保温板厚度按50mm计入,防水卷材按2mm厚自粘聚酯胎乙烯膜卷材计入。
(6)钢结构涂层修复项目中,底漆、中间漆、面漆按修复范围所有钢构件均计人,防火涂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仅计人已实际施工防火涂料层的构件。
(7)钢结构厂房修复中螺栓的增补、替换、紧固按独立费每车间1000元综合考虑计入,焊缝缺陷处理按独立费每车间2000元综合考虑计入。
(8)本鉴定意见中砂浆及混凝土均按预拌计入。
(9)综合楼:
①修缮建筑工程:内墙面按原交付标准,计入满批腻子一道,其余面层均计入装修恢复工程中;卫生间渗水处理防水层按全部铲除,重新涂刷计入;屋面修复按质量鉴定整改修复方案做法拆除至基层,按原设计图纸要求做法计入。
②装修工程:地面工程按铺木模板保护;墙面工程按照质量鉴定整改修复方案拆除后恢复原装修;天棚工程中吊顶高度影响到增补拉结筋的,按全部拆除考虑,吊顶高度未影响到增补拉结筋的,按矿棉板吊顶的更换矿棉板面层,纸面石膏板吊顶的,仅在面层刷乳胶漆一道考虑;洗漱台、镜面玻璃、隔断重新更换(不考虑再次利用)。
(三)在鉴定意见书质证过程中,鉴定人对争议问题只分析问题实质,对法官提出超出造价鉴定范围的问题,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而是站在第三方角度,分别对双方不同的表述作出不同的造价结果。
1.司法鉴定程序问题的重要性
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就质量整改修复方案和整改修复造价的鉴定必要意见不一,一方当事人在造价鉴定过程中配合度不高,如在勘查现场和征求意见稿核对环节的缺席与拒绝签字。此类情形尤其应注重司法鉴定的程序问题,在勘验和核对开展前按工作程序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联系函,明确当事人不能参加现场勘验工作,不影响现场勘验工作的进行,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参加了勘验或核对,但不在勘验、核对记录或勘验、核对图表上签字,又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核对结果进行鉴定。为了避免事后当事人一旦看到鉴定结论对己不利就予以否认或提出异议,给后面的审理工作造成被动,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司法鉴定的工作程序,把握好造价技术和司法鉴定程序的有机结合,以合理规范的鉴定程序保证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2.关于施工方案的选择确定
本案主要涉及房屋整改修复,对填充墙拉结筋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处理,鉴定公司给出的方案按开槽植筋,此方案根据施工工艺完全可以实施;对柱箍筋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处理,根据常规施工方案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给出鉴定意见,柱加固涉及墙体拆除至构造柱部位,梁加固拆除梁下20cm墙体,所拆除门、窗均按再利用考虑;对于混凝土屋面建筑面层做法与设计不符的处理,鉴定公司给出拆除至基层(保留找平层)的方案;对于整改修复对精装修影响的处理,鉴定公司给出地面装饰按铺木工板的方式保护,吊顶高度影响到增补拉结筋的,按全部拆除计入,反之,按矿棉板吊顶的,更换矿棉板面层,纸面石膏板吊顶的,仅在面层刷乳胶漆一道的方案处理。上述关于鉴定过程中施工方案的选择确定,对鉴定造价的结果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对此,鉴定人应秉持"方案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在核对过程中通过沟通得出原告、被告双方的平衡点,绝不可因图省事而一概而论。故鉴定人除了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知识外,更需拿出敬业、专注的"工匠精神",精益求精地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每一步。
3.关于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应用
本案中,按常规施工方案,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考虑装车、外运与消纳等费用即可形成明确性的鉴定意见。但本案所涉建筑系石油化工单位生产厂房及相关配套用房,经当事人举证及现场勘验,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也明确了化工垃圾的定性与处理要求,但鉴定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化工垃圾定性的充分证据,因此对该被鉴定问题作出不确定性的分析,形成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应用得当。
4.关于鉴定人出庭质证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任务包括:(1)宣读鉴定意见书,即完成举证任务;②接受当事人、委托人按照法律程序就有关鉴定意见方面的问题进行询问,即完成质证任务。其中质证是鉴定人最经受考验的一关,本案质证中,双方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对鉴定结论提出了各种质疑,这不仅需要鉴定人要有过硬的基础业务素质,还需要有很好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语言组织能力,才能有理有据地作出合理解释,从而为委托人的判决提供客观公平的依据。
然,对于当事人、委托人提出的不属于委托鉴定范围内的问题,鉴定人也应该当庭作出该问题不在委托鉴定范围内的陈述,如被告提出的本案中涉及的停业损失费用与特种设备的处理费用问题、法官提出的柱箍筋缺漏的质量问题。
总而言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有着较大困难和复杂程度的工作。工程造价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作为一名合格的造价鉴定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丰富的造价知识和工作经验储备,还应具备其他多方面的知识,如法律法规、工程技术、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必须研究和解决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特别是要关注司法鉴定中的程序问题。
鉴定人要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平衡点所在及其最为关注的问题,使当事人各方以客观务实的态度正确对待分歧,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疑虑,从而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得到委托人的充分信任,便于建筑工程纠纷案的顺利解决。本業例所涉及的工程为某化工企业业房屋整改修复项目,工程完工并交交付使用后,因质量存在问越,当事人对工程质量进行了了鉴定并出具了质量整改修复方案,申请对质量整改修复工程造造价进行鉴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被告双方就质量整改修复方案案和整改修复造价的鉴定必要性意见不一;难,点是发生的必要修复复措施费用的鉴定、多个修复方案案的取舍等。
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涉案工程质量鉴鉴定报告仅针对现场已有的质量问题给给出了修复方案,并术考虑修复过程中必要的措施迤。同时,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涉案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出现就无同一质量问题有多个修复方案,修复方案案的选定成了造价鉴定的难,点。最终终按照最经济的修复方案作为鉴定的最终方案,得到原告、被告双方的认可。质量鉴定报告中关于柱柱加固需要对需加固柱周围的墙体及门窗进行拆除,本案例鉴定没有按照全部拆除考虑,而是是尽可能地少拆除节约费用,并且考虑了拆除材料的二次利用:质量鉴定报告中关于增补补填充墙拉结筋并按墙体开槽嵌入方式计入,恢复装饰按修复方案鉴定定报告及原设计图纸做法计入,这些做法均反映了鉴定人丰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也反映了鉴鉴定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值得其他相似案例借鉴。
关于工程完工后质量问题的修复,存在鉴定工作难度大,鉴定结结论争议大,没有相关的标准等情况,需要鉴定人员熟悉施工规范,现场查勘工作需要尽可能细致等。本業例不仅对修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对修复中发生的拆除费、修修复措施费进行了鉴定,并且取得了原告告、被告双方的基本认可,属于比较有广泛性的案例。。本案例可以在大多数行业和专业中借借鉴应用,具有代表性。本案例在心得体会中明确提到了在鉴签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配合度不高,在勘勘查现场和核对征求意见稿环节的缺席与拒绝签字的情况况下,鉴定机构更应注重司法鉴定的程序序,在勘验和核对开展前按工作程序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出联系函,并明确当事人不参加现场场勘验工作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鉴定机构高度重视司法鉴定的的工作程序,以合理规范的鉴定程序保证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值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