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纠纷上诉二审律师承包人是否有权利选择行使或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3-06-01

大连友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庄河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8)最高法民终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友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河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茵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以下简称庄河支行)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3日和3月15日,友兰公司与林茵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友兰公司为林茵公司建设河东休闲购物中心与农副产品批发中心工程。合同工期为2012年3月16日开工,2013年10月7日竣工;合同价款分别为51,399,519元和60,428,799元。双方在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部分,还对合同履行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2012年3月23日,林茵公司在友兰公司参与下向广源小贷公司出具承诺函确认:我公司已与友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我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给友兰公司的工程款应全部优先偿还贵公司的借款,直至本息全部还清;在未还清贵公司借款之前,我公司不存在支付工程款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友兰公司与林茵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甲、乙双方于2012年3月1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备案,备案文号详见备案合同)。对于上述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所载工程名称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名称一致。合同签订后,友兰公司进场,并于2012年4月10日开工。

2012年8月20日,友兰公司在林茵公司见证下向农行庄河支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庄河支行上述抵押受偿权为第一权利人;友兰公司保证案涉工程的工人工资及相关税费不拖欠,按时结清,保证庄河支行在受偿借款时为第一优先权。

【案件争点】

承包人是否有权利选择行使或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

2012年8月20日,友兰公司在林茵公司见证下向庄河支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庄河支行上述抵押受偿权为第一权利人;友兰公司保证案涉工程的工人工资及相关税费不拖欠,按时结清,保证庄河支行在受偿借款时为第一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为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属于私权范畴,友兰公司有权选择行使或放弃。根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第3条的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然旨在赋予承包人优于抵押权的法定优先权进而间接保障建筑工人、材料商的合法权益,但并未规定该优先权的行使、放弃须征得建筑工人、材料商的同意,友兰公司主张因其未征得上述人员同意,放弃优先权的意思表示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友兰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系自愿,应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也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承诺书合法有效,对友兰公司依法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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