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纠纷上诉二审律师承诺放弃案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对其享有的民事权益的处分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3-06-01

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鄂民终6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东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翔麻城公司)一审第三人: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城农商行)一审第三人:麻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城城投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3日,蓝翔麻城公司与东升公司签订杜鹃世纪广场承包协议约定,在蓝翔麻城公司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0日内,同意将社鹃世纪广场工程发包给东升公司施工,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2014年5月11日,东升公司与蓝翔麻城公司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东升公司承包施工蓝翔麻城公司位于麻城市 xxxx 以南、将军路以西的麻城市杜鹃世纪广场工程,建筑面积114,542.58平方米。开工日期2014年10月28日,竣工日期2016年6月26日。合同价款:222,404,659.98元。

2014年10月11日,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湖北中天招标有限公司向东升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称,确认东升公司为麻城社鹃世纪广场建筑及安装工程项目中标人。中标金额为:222,404,659.98元。

2015年11月5日,东升公司向麻城农商行出具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诺书称,由蓝翔麻城公司开发的杜鹃世纪广场项目,其土建部分由我公司承建。公司于2015年11月 5日用上述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以及部分现房作抵押,在贵行办理抵押贷款15,000万元,期限36个月,该公司已告知我公司,我公司同意以上列财产设立抵押并自愿放弃对上述项目工程款的全部优先受偿权。在蓝翔麻城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我方无条件积极配合贵行实现上述抵押权,自愿放弃其诉讼权、抗辩权。

2015年11月16日,东升公司与蓝翔麻城公司签订会议纪要确认:(1)截至2015年11月16日,蓝翔麻城公司共计拖欠东升公司工程进度款86,042,547.5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835,334元,合计98,877,881.50元(合同工程总造价暂定为19,130万元,以决算数据为准)。(2)蓝翔麻城公司采取以下方式支付上述款项:会同东升公司向麻城农商行申办1亿元的贷款,由蓝翔麻城公司协调银行将该款直接支付东升公司,东升公司则向银行提供在抵押范围内劣后于抵押权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3)由于蓝翔麻城公司多次违约,引发东升公司暂停施工,由蓝翔麻城公司按2015年8月23日会议纪要载明的标准(80,121元/天),据实向东升公司计付暂停施工期间的损失。

【案件争点】

承诺放弃案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对其享有的民事权益的处分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东升公司向麻城农商行出具的同意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是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在依法送达麻城农商行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东升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的55,079,146元到期工程款的清偿顺序问题,根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其中,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分析,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主要是用于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结合前述东升公司与蓝翔麻城公司之间订立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分析,东升公司是在蓝翔麻城公司与麻城农商行办理贷款过程中作出放弃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意思表示,以促使蓝翔麻城公司通过贷款方式兑付拖欠的案涉工程款。故东升公司向麻城农商行承诺放弃案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对其享有的民事权益的处分行为,并未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麻城农商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故东升公司的上述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