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弘盛
一审被告:天保张北
上诉人不服张北县人民法院xx号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没有在纠纷事先、事后与被上诉人江苏弘盛达成仲裁条款,江苏弘盛不能以仲裁条款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仲裁条款不能约束上诉人对天保公司和江苏弘盛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张北县人民法院以此做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2、该仲裁条款是无效条款,所谓的仲裁条款是担保合同纠纷,不是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不同。是与本案无关的条款。
3、该仲裁条款是无效条款,不适用本案。上诉人在一审是以弘盛为被告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不是以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路美丰为被告,当事人不同,假设仲裁条款有效,但是诉讼的纠纷主体不同,因此,仲裁条款只能约束路美丰和上诉人之间的担保合同,不能约束没有签订担保合同的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弘盛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弘盛不能用仲裁条款进行抗辩。因为路美丰不是江苏弘盛。
4、该仲裁条款无效。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江苏弘盛的员工,所谓的担保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路美丰只是江苏弘盛的一个员工,没有参与任何施工,与涉案工程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签订一个担保合同就是为了掩盖非法转包的事实,是无效的,因此担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此案继续审理。
根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
此致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