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审查期限的扣除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审查期限的扣除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人审查期限。”本次修订新增该款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但是没有规定扣除审查期限制度。实践中,检察机关经常遇到由于调取法院卷宗、调查核实、专家咨询、引导事人和解以及案件疑难复杂等客观情况,导致检察机关无法法定的3个月审査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