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吉林省长春建筑工程律师//吉林建设工程纠纷主张不存在过错,应当对该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2-08-25

主张不存在过错,应当对该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典型案例

松原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台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934号]

再审串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松原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粮建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隆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

91条现定,粮建公司主张其对案涉工程未完工不存在过错,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查明,案涉工程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且粮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诚隆公司或工程监理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对案涉工程未完工均存在过错,并无不当。粮建公司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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