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未调取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3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成都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审判监督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中铁十五局成都分公司虽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调取证据申请,但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故二审法院未调取中铁十五局成都分公司申请调查的证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