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
1.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劳动争议案件应仲裁前置。
(1)实践中涉劳动争议仲裁主管的处理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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