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审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二)严格审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尤其是公民代理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对此作了明确限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对有权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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