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交上":对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2."下交上":对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
3."上交下":上级法院审理的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3)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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