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履行告知、通知义务//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
未在法定期限履行告知、通知义务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在“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应当”告知而未告知或不按法定时间告知,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辩护权行使的限制和剥夺。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受诉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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