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照法律规定送达诉讼文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予保障

发布时间:2024-03-02

未依照法律规定送达诉讼文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予保障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律平等。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和裁判文书等行为是当事人知晓诉讼活动、参与诉讼活动、维护民事权利的前提。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多种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中,一审法院向新疆南山丝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龙口益昌经贸有限公司、烟台新瑞经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住所地和网络查询注册地邮寄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裁判文书,邮件均因原址无此单位被退回,上述四方当事人并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予以缺席裁判。

此外,玛纳斯县海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后又撤回委托,在此之后一审法院仍向该律师办公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和裁判文书。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未依照法律规定送达诉讼文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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