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诉讼当事人的常见错误
【案例】笔者(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就代理安徽蚌埠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体会介绍给大家,供参考!
一、是重口头讲道理而轻视提供证据。有不少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时总认为自己的理足,对方属无理搅三分。当法官让其举证时,往往不能或者不完全按要求或者不按规定的限期提供相关证据。庭审后,法庭只能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或败诉时,常满腹牢骚地说法官不是“清官”或“歪起屁股坐”。
二、是起诉随意性大、不重视诉讼时效。不少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等受到不法侵害时,由于不懂或轻视诉讼时效,总认为只要我有理,想啥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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