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劳务队当事人陈述

发布时间:2020-10-17

原告xxx,2004年3月6日至2004年7月30日用时146天,参与人数80人,经过艰苦的劳动,经过甲方及各部门的验收合格,完成了被告xxx承包的翠屏北里11#、14#楼楼主体土建劳务工程所有项目。

一、原告xxx承包被告xxx所承包的翠屏北里11#、14#楼原由是2002年至2003年一直在给被告李静所承包的工程做劳务,由于劳务费没有清算结账,2004年2月份被告xxx又找我让我组织农民工,继续做他承包的翠屏北里11#、14#楼主体土建劳务工程,此工程为砖混,现浇顶板、坡屋面,11#楼首层是底商框架结构,从2004年3月1日进场放线,平整场地等等,3月6日开始挖槽,同时木工、钢筋工、架子工、瓦工、壮工进场,被告工地负责人项目经理xxx可作证,农民工劳务队现场负责人xxx、xxx,电话1346391xxx、xxx,电话1369351xxx、xxx(河北省南宫市人)电话1509447xxx,钢筋班组负责人xxx(四川巴中人)电话1369350xxx,木工班组负责人xxx(四川巴中人)电话173815xxx7,架子工班组负责人xxx(河南新县人)电话1833867xxx,瓦壮工班组负责人xxx(四川巴中人)、xxx(河北省南宫市人)。以上所有班组人员均有通讯记录,法庭可以联系证实此工程项目。

二、翠屏北里小区是最后一期工程,施工场地非常狭窄,难度极大,很多施工材料都需要靠人工二次搬运,特别11#楼首层底商框架结构难度极大,11#、14#楼挖土到设计标高后没有到老土层,经过钎探设计变更后,又加深下挖1.2米,用三七灰土30cm一步回填夯实压平到设计标高,特别是在14#楼挖到一个坟墓,又下挖2米深,把墓取出后,三七灰土填平夯实,因为这个坟墓经现场负责人同意移到别处去安葬,我自费3000元在夜间移走,此事给我家庭带来了很多灾难,工地还出现了几次工伤。

三、关于价格一事找被告李静,他说干吧不会少给你,现场负责人xxx也在场,我当时要的是劳务市场价格每平米90元,他说给85元,图纸外及变更所用工还按每工日50元计算,到2004年7月30日主体土建工程完工验收后,说完成图纸内外工作量后找项目经理xxx签字,他说找老板,老板说等着,一等就是15年,无数次的讨要,不对帐,不结帐,不给钱,说话还伤人。

四、工程量部分图纸内挖土、打垫层、支模板、绑钢筋、打混凝土、砌砖、基础回填土1至6层,砌砖、支模板、打混凝土及二次结构等等所有主体土建工程项目。图纸外及变更部分所产生的用工都是在被告项目负责人的安排下所完成的,并且都是在为图纸内所需要的必须要做的项目去工作,图纸内图纸外由工程量计算清单。

五、翠屏北里11#、14#楼施工现场平面图(见附件)。

                                                                                 陈述人:2020年10月   日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第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第二提供的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建设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由于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第一,经过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英语支持,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第二,建设工程的修复经过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务等另行签订施工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批手续,未有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没有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一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将对方的过错,损失的大小过错,一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请求解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当支持。

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包括,第一,施工承包人没有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第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第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投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资料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过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第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的不予支持,第三,无论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过验收是否合格,修复费用都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施工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应当按有效处理剂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法院不予支持,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已转包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务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包括,第一,施工承包人没有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第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第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投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资料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过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第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的不予支持,第三,无论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过验收是否合格,修复费用都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施工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应当按有效处理剂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法院不予支持,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已转包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务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待遇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施工合同解释工程造价鉴定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允许。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关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的,虽然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支持,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下,下列情形进行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呢?可以呢,主张工程款,如果修复不合格,不能组长工程款,无论修复合格或者不合格修复费用,都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应当从借款之日起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以下时间确认,一建设工程已经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工程价款付款之日,同时也是利息产生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未竣工结算之日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工程价款支付支持,同时也是利息计算之日起,三工程没有交付的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这时候呢?工程款支付之日内为当事人的起诉之日,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日期,也是利息支付的开始日期。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证明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生的工程量,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部分案件甚是有争议,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律规定为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起未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起未竣工值日,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书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通知开工,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再名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隋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是由复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四位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