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和处分原则(民诉法及解释条文对照)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110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本案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119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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