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一、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状;
二、立案审查:
1、不符合立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符合立案条件:
通知当事人七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受理后做好如下工作:
(1)法院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十五日内进行答辩;
(2)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3)根据当日申请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4)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5)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三日进行公告。
三、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
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
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
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
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1)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认为违反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的,可以申请再审。
(2)未达成调解协议,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作出裁决。
四、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作出裁决:
1、当事人同意一审裁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2、当事人不同意一审裁决:
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按规定缴纳上诉费。
(1)一审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原审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一审判决,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