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是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关系,并不影响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一方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组建管理中心,任命工作人员,管理项目财务,并由管理中心具体组织施工,该
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广东创森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金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96号】中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高业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施工系管理中心组织施工,而相关会议纪要、任免通知等文件资料可以反映管理中心人员是由高业公司任命,在高业公司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高业公司在二审上诉状中也陈述成立了管理中心,在其向金龙公司出具的《关于广西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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