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懂鉴定律师曹敏//【案例】江西南昌装饰装修水利电力道路公路工程造价重新鉴定问题
【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工程造价重新鉴定问题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缺有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南昌xx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曹敏,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南昌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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