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审原告): 申请人与xxx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xxx民法院xx法庭庭长xxx法官在该案的重审审理过程中存在xxx违法行为,现申请人民检察院与监督。 申请监督请求: 申请对xxx法官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使其在,严格执行民事诉讼及法官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把公正公平的审理案件,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重审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宿州市xx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符xx符路53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电话:138xxx2。 诉讼代理人:曹敏,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80106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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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之前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裁判摘要】 在抗诉之前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案再审诉讼。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有效联系方式。(申请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诉讼代理人:曹敏,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其他当事人:××(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有效联系方式。(申请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可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有效
本法第2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能否得到执行,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关系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明确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可以保障裁判及时有效地执行。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中,执行权由法院内设的执行机构行使。执行机构实施的执行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执行中的裁决行为,即执行机构为推动执行程序进行以及为解决执行活动中的程序争议而作出的裁判,比如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决等。二是纯粹的执行行为,即执行机构根据执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根据本法第21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
再审案件中原审当事人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 问:审判实践中,对再审案件如何列明除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外的原审当事人诉讼地位一直存有争论,有观点认为,应当依次列明其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地位,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再审程序针对的是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分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外的原审当事人。在针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法律文书进行再审的案件中,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外的原审当事人,列明其一审诉讼地位即可。在针对二审法律文书进行再审的案件中,再审申请人、被申请
拉萨康桑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纵 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9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拉萨康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桑 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一审中,宏远公司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后,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选取泽正鉴定所作为本案鉴定机构,符合法律规定。泽正鉴定所于 2012年10月11日、1
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典型案例 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余某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6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亚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某某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系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材料经过当事人质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后经双方质证,鉴定机构派出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对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