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发布时间:2021-07-21

《律师法》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行为规范包括: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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