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施工企业海运合同违约责任虚假诉讼枉法裁判冤假错案

发布时间:2023-04-23

建筑施工企业海运合同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光某公司起诉某建筑施工企业,要求支付海运代理费欠款130万余元,利息36万余元,总计166万余元,同时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该企业资金250万元。该案件中,光某公司也存在延期交货的违约行为,某建筑施工企业于2019年3月向法院提起反诉,索赔违约金200万余元,并查封了对方账户的相应金额。某建筑施工企业与光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了货运地点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天数 x 货运金额x10%),本案中货物须承运至某建筑施工企业海外项目处。光某公司负责国内河运,代理海洋运输,某建筑施工企业托运后,按日期分批次进行对账。某建筑施工企业对货运金额无异议,但针对延期送达货物,以合同为根据,出示货运提单证明实际到港日期和延期天数,出具发票证明每单货运金额,从而计算出违约金,维护了公司权益。

法院判决

经过两级法院二审审理,省高院支持了某建筑施工企业的反诉请求137万余元。

案件背景及启示一

(一)对于类似结算的文件要引起高度重视

本案中,光某公司提供的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三份询证函,记载有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双方业务往来金额,均有某建筑施工企业盖章确认,且与某建筑施工企业付款对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法律上形成了双方对结算的确认。

(二)基础工作细致扎实才能落实证据证明力

在得知光某公司存在大量代理失职、海运货物未按合同约定抵达目的地的情况后,某建筑施工企业做了大量的采证工作,为落实证据证明力,先是及时对37票在第三方船公司网站有货运时间记录的货运情况进行了及时公证,以免时间久远网站记录被覆盖,其余15票的货运时间则通过调取码头的单据、船公司的函件等资料予以佐证:对于索赔依据的52票货运周期所对应的金额,则通过梳理对方公司开具的发票,将发票与每一票的运费金额一一对应。这些证据能落实,证明力能清楚完整地反映事实情况,首先得益于细致认真的采证工作,其次与该企业细致完整地保存记录了与对方整个业务往来的过程资料密不可分。

(三)违约条款一定要约定得清楚明确

约条款中要有明确的计算方式,并能将计算所依据的数据落实到证据中来。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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