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专业律师工程款支付

发布时间:2023-04-22

第三节工程款支付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忠某公司起诉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铝型材货款150万元,债权依据为该建筑施工企业于2017年12月出具的一份付款计划书。该付款计划书记载:某建筑施工企业承诺的付款方式为现金转账50万元与银行汇票100万元,在2018年2月、5月、9月分次支付,并载明"支付后双方权利义务结清",由该企业员工签字及公司盖章。某建筑施工企业答辩称其出具付款计划书以后,发现双方对铝型材的面积计算方式有误,导致双方的结算额差异近百万元,该建筑施工企业与江州忠某公司协商无果才未付款。审理中,某建筑施工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结算的差异原因、面积计算方式进行了审计并提交了报告,法院认为即使计算差异属实,该付款计划书也已经具有了双方结算的效力。

法院判决﹣

某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付款计划书规定支付忠某公司货款150万元及利息。案件背景及启示﹣

双方确认的付款计划书、对账函、业务审计函等文书,只要有具体金额的描述,实际上就相当于对债权进行了确认,都可以作为债权的依据,甚至可以替代双方合同中关于结算的约定。笔者认为,法官在审理债权案件时,倾向于只要有对方确认的依据则以此判决,这样可以化繁为简,简化审理,这种做法在情理上或有不妥之处,但在法理上却是无可指摘的。各建筑施工企业则要高度注意出具付款承诺函、对账函的风险。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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