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专业律师建设工程款及利息支付

发布时间:2023-04-22

建设工程款及利息支付

第一节|工程欠款之利息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21日,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某建筑施工企业(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的《 N 地财富中心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 N 地财富中心 B 区(二标段)幕墙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 B 区内所有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及建筑外保温,其中包括玻璃幕墙、金属幕墙、铝合金窗等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的深化设计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维修;合同暂定价2212万元。合同第7条约定了进度款的支付:进场付合同价的15%;铝型材全部进场付合同价的20%;玻璃全部进场付合同价的10%;铝材全部进场付合同价的10%;全部完毕付合同价的20%;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满两年后,30日内结清余款。甲方委派军某为工程甲方代表,行使甲方委托的全部职责和权利;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乙方将提供两年保修期限。

2018年11月14日,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单记载: B 区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报送金额2566万余元,审计核定金额2479万余元。

据 N 地财富中心工程《二标段幕墙工程完工部位及质量完成确认单》记载,施工范围B1楼及B2楼幕墙工程,施工周期为2011年至2014年。已完工情况说明:已根据合同清单完成合同内部施工内容;已根据过程中洽商变更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已根据某地资料验收规范递交竣工验收资料;已提交本工程竣工图纸;已组织各单位对本工程二标段幕墙工程进行验收并通过。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吴某、曹某等三人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单未载明时间,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也均未明确签署时间。

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某建筑施工企业付款18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已方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义务的履行期是否

届满;二、质保期内的维修事项是否直接扣减质保金;三、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问题:(1)关于95%合同价款的逾期利息问题。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的85%,竣工结算价款审定之日起30日内,支付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5%。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13日前付至合同价2212万元的95%,即2101.4万元,该结算欠款284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为以28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原告主张的起诉之日(2020年9月4日)的利息。(2)关于合同第7条工程尾款的利息问题。尾款应于判决判令支付之日起履行,法院对某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的尾款利息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某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662万余元。

2.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某建筑施工企业逾期付款利息(以28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4日的利息)。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由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合同双方对欠付工程款是否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息主张会得到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的利息是法定的。因此,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款利息,但建筑施工企业在起诉时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请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后主张违约责任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要按照未付款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那么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发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了违约金,此时不应按照上述条款再主张工程款的利息。如果合同约定违约方在承担利息之外还应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则应当从其约定。

(三)利息起算一看约定,二看交付时间,三看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间

关于利息的起算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那么利息的起算日应该以约定的付款日为准。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先看工程是否已经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就应该为交付日。如果没有交付,则应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二节|工程欠款之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26日, Z 市 W 路改扩建工程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某建筑施工企业为 Z 市 W 路(南段)改扩建第三合同段工程的中标单位,中标价为4516万元。《中标通知书》备注:"本工程为工程量清单招标,包干方式为单价包干,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2003年9月6日,指挥部与某建筑施工企业就 Z 市 W 路南段改扩建第三合同段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了工程名称及承包范围、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87天,合同价款5296万余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5条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为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合同签订后,某建筑施工企业即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 Z 市 W 路改扩建工程2006年3月底基本完工,2006年4月21日初步验收合格,2006年5月通车。2009年8月,因工程款欠款、结算、质量等纠纷,某建筑施工企业起诉指挥部。

审理中,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将某建筑施工企业要求指挥部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认定为争议焦点之一。

关于工程款的金额问题。法院认可造价鉴定结果,确认本案工程价款为7938万元,扣减指挥部已经支付的工程款7779万余元(含指挥部为某建筑施工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款),被告应向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尾款158万余元。

关于利息。法院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余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及结算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扣除保修金一次付清。"虽然《竣工决算评审报告》于2009年5月27日就已出具,其中也载明将评审结果通知了施工方,但因指挥部无证据证实其将评审报告送达了某建筑施工企业,且某建筑施工企业不存在拒收工程款的情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的规定,指挥部应按照约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的利息。利息计算的标准因双方未作约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6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本案工程尾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关于某建筑施工企业要求指挥部除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法院认为,首先,某建筑施工企业未明确指挥部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其次,除认为指挥部欠付工程款外,某建筑施工企业未就指挥部存在什么样的违约行为进行说明和举证;再次,由于某建筑施工企业对案涉工程价款评审结果一直存有异议,导致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一直有争议,某建筑施工企业也未举证证实其依照审定价向指挥部申请支付工程款遭到拒绝,其要求指挥部承担违约责任无依据;最后,本案已判决指挥部向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约定计算工程欠款利息外,对违约责任无其他特别具体约定,故对这一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

对于某建筑施工企业要求指挥部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工程款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司法实践中起诉支付建设工程款的案件,关于工程款利息的问题,一般遵照以下原则进行判决: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也无效,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二,合同有效,对逾期付款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没有约定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建设施工合同有效,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过高时,法院可酌情调整。

(二)逾期付款,不能同时申请违约金及利息

逾期付款既申请违约金又请求利息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同时支持。

法条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三节工程款支付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忠某公司起诉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铝型材货款150万元,债权依据为该建筑施工企业于2017年12月出具的一份付款计划书。该付款计划书记载:某建筑施工企业承诺的付款方式为现金转账50万元与银行汇票100万元,在2018年2月、5月、9月分次支付,并载明"支付后双方权利义务结清",由该企业员工签字及公司盖章。某建筑施工企业答辩称其出具付款计划书以后,发现双方对铝型材的面积计算方式有误,导致双方的结算额差异近百万元,该建筑施工企业与江州忠某公司协商无果才未付款。审理中,某建筑施工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结算的差异原因、面积计算方式进行了审计并提交了报告,法院认为即使计算差异属实,该付款计划书也已经具有了双方结算的效力。

法院判决﹣

某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付款计划书规定支付忠某公司货款150万元及利息。案件背景及启示﹣

双方确认的付款计划书、对账函、业务审计函等文书,只要有具体金额的描述,实际上就相当于对债权进行了确认,都可以作为债权的依据,甚至可以替代双方合同中关于结算的约定。笔者认为,法官在审理债权案件时,倾向于只要有对方确认的依据则以此判决,这样可以化繁为简,简化审理,这种做法在情理上或有不妥之处,但在法理上却是无可指摘的。各建筑施工企业则要高度注意出具付款承诺函、对账函的风险。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四节|风控指引:工程款及利息支付掌握八个核心要点

一个工程付款条件不好,无疑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为防范这一风险,施工企业应从工程合同的签订开始到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环节层层把关,对付款风险进行规避。

例如,某合同造2100万元,工期为7个月,付款方式为"当月25日报验,监理审核合格后,下月25日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0%,结算完成后付至95%,留5%质保金"。该工程完工后,业主以验收时工程局部质量有缺陷为由,欠付900万元,要求乙方先解决质量方面的缺陷,再作款项支付。也就是说有约42.9%的工程款因局部质量问题,被甲方扣押、滞付,这对乙方而言资金风险是巨大的。如果工程完工前能收到80%的工程款,无疑减轻了乙方的压力和风险,因此"完工"是款项回收的一个重要节点,施工企业应把大部分款项回收放在完工之前。

一、工程款付款六个核心要点

(一)签订合同时,付款条件要规避风险

合同中的付款条款要设有对施工方有利、对甲方有效的违约处罚。如某工程在工程款支付条款中规定:"若甲方延迟付款,超过应付款日期一个月以上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欠付款利息,超过两个月以上按银行同期利率的两倍支付欠付款利息。"把甲方不按期付款的责任处罚定为"支付利息",这样的违约处罚对施工方益处甚微,而且正因这一条,使甲方逃脱了按《民法典》中规定的甲方不按期付款应受的处罚。因该付款违约处罚对甲方而言较轻,使得甲方可以肆无忌惮地违约,而施工方按合同约定在法律上追究甲方违约却没什么效果。因此签订合同时,付款条件一定要严密,如按进度付款应明确上报日期、审批期限、付款期限,特别要注意规定当甲方拖欠工程款时,除支付拖欠款利息外,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责任对甲方要有力度、有约束力,不能太轻。

(二)报验量的风险要仔细测算

如对于上述案例的报验付款条件,我们可以做这样的测算来判断付款风险大小。

(三)可利用施工组织计划规避付款风险

对于有些付款条件含糊(如按形象进度付款或按进度付款)或付款条件较差的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可以利用报施工组织计划的机会与甲方(或监理)重新约定。施工组织计划经甲方(或监理)确认后,成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施工单位可以利用这次机会,同时纳入报验、款项支付计划,改变合同中对己方不利的条款,使条款对己方既有利又合法。

(四)变更内容价款回收

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变更增补的项目,应及时要求甲方付款,尽量不要把变更价

款和进度款混在一起,更不能把变更款放在完工或结算时再回收。

(五)注重担保和抵押

对没有预付款的工程应尽量要求甲方提供担保(如银行保函),对垫资项目一定要甲方提供银行担保或固定资产抵押。

(六)谨慎签订付款承诺函

在工程款付款方面,双方往往会协商签订一个付款承诺函,进行分期付款,缓解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在双方账目清晰、无争议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出具付款承诺函(见附件)。

二、工程款欠款利息两个核心要点

(一)支付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是发包人的法定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第79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

(二)如无约定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条是关于计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标准的规定。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时就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是民法债的一般原则。建设施工合同约定了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即没有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因此其应承担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因双方无约定,则利息的计付标准应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基准利率,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起算时间应为应当支付工程款而未支付之日。

附件:

关于规范对外付款函件的通知

各单位:

目前,公司为保持供应链系统正常有序运转而需要向部分供应商出具有关付款函件。鉴于此类函件关系公司资金支付及市场信誉,为切实保障公司资金有效安排,维护公司信誉,现就规范对外付款函件(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承诺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慎出具付款函件

各单位应当对准备出具有关付款文件的事宜作全面审查,对外出具付款函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双方已经办理结算或阶段性结算确认;

(2)付款期限届满;

(3)供应商书面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最终出具付款函件前还应当会同物资、财务、商务等有关人员复核账目,确认欠款属实,支付无任何异议。

二、严格按流程报批实施

各生产经营单位确需对外出具付款函件的,应当拟函(具体模板详见附件)形成阅批件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及流程报批后实施。对于在本单位资金支付计划内的付款函件,应当报财务部备案;对于在本单位资金支付计划外的付款函件,应当报由商务部、法务部、财务部会签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加强付款过程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对外出具付款函件后应当按照函件内容及时付款。

附件:关于支付某项目货款事宜的函

公司:

贵我双方就某项目签订了《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我司对现阶段货款支付安排如下。

一、具体付款安排:

_日前向贵司支付人民币 元(大

元整)。

写:

2._写:一

年____月___日前向贵司支付人民币 元(大

元整)。

年____月___日前向贵司支付人民币 元(大

写:

4写:

元整)。

年____月___日前向贵司支付人民币 元(大

元整)。

备注:由于客观因素(如内部支付流程审批延迟、银行转账操作事由等)导致逾期10日内付款的,视为按照本条所述付款期限付款。

二、在货款支付过程中发现贵司有其他瑕疵履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逾期交货或未开具阶段性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等),我司有权暂停付款且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的责任。

三、我司按本函支付款项的行为,不视为对贵司逾期交货及货物质量瑕疵的认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逾期交货问题应以实际情况为准。

四、望请贵司收到本函后7日内书面回函确认,如贵司逾期确认或不确认,均视为贵司对本函内容的未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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