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专业律师材料价格上涨形势下的总价包干及单价固定合同

发布时间:2023-04-22

第一节|材料价格上涨形势下的总价包干及单价固定合同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某建筑施工企业中标松山太湖某幕墙工程。中标后,某建筑施工企业立即着手进行前期准备,并于7月进行土建预埋,同时跟进材料封样工作。为配合总包方三某公司对玻璃、铝板、型材等进行颜色选样、封样确认,需进行幕墙视觉样板制作,某建筑施工企业于10月催促三某公司确认样板位置,并根据现场实际作业面对裙楼局部测量放线,11月底土建完成拆除裙楼外脚手架,某建筑施工企业在外立面放通线以及进出控制线。

2020年11月,收到业主方样板位置确认函件后,某建筑施工企业积极组织材料下单采购等准备工作,此时玻璃、型材等几大主材价格已开始持续走高,截至2021年3月,对比2020年4月的投标定价,玻璃价格涨幅已高达80%,胶价格涨幅75%,型材价格涨幅40%。某建筑施工企业顶着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压力,完成了视觉样板制作。

关于材料价格调差事宜,某建筑施工企业积极与三某公司协商,并于2021年1月第一次发函,将相关材料涨价信息统计表一并提交总包方;2021年3月再次发函。双方协商未果。

2021年4月,某建筑施工企业将总包方三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本案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中未见价格调整相关约定,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给某建筑施工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其是否有权申请业主单位调价。

法院认为,本案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于价格涨幅超过5%的部分,应由某建筑施工企业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材料市场价格确实因政策或市场环境的变化存在上涨的情况,但某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专业、理性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是在仔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综合考虑相应的商业风险和成本变动后才向总包方三某公司投标,理应将建筑材料的市场环境以及价格变化纳入其是否投标以及如何投标应考虑的商业风险因素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①第26条系对合同法上情势变更原则所做的规定,该条强调的客观情况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非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将会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属于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应合理预见的商业风险。

法院判决·

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在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材料价格上涨的应对措施

在总价包干或者固定单价的合同中约定因材料价格上涨要求业主方或者总包方进行调价的内容,没有合同约定作为依据,主张通过情势变更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因此,为了规避材料涨价给自身造成损失,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上涨的应对措施。

(二)停工协商可以作为应对材料价格上涨解决办法之一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上涨的应对措施时,在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的投入较少的情况下,停工协商可以作为应对材料价格上涨的解决办法之一。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 A 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 A 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21〕270号)

三、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者合同有约定但采用固定价包干的,以及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参考以下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一)风险幅度和范围

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担原则,人工风险幅度不得超过±5%,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风险幅度一般不超过±5%。

下列材料,应当列入风险范围:

1.钢材(包括钢筋、钢板、型钢、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等)、水泥及预拌混凝土、装配式预制构件。

2.铝合金型材、铝单板、玻璃、门窗、电线电缆、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等单项材料费占签约合同价1%(含)以上的材料。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六、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合同价格调整办法和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等内容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

(八)若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或以投标价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土5%,除人工、钢材以外工程所涉及并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其他主要材料、机械价格的变化原则上大于土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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