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专业律师竣工日期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22

二、第二个重要日期:竣工日期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从上述规定可知,竣工日期一般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而不是以完工为前提,因此竣工日期不等同于完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均是围绕竣工验收合格做文章的,第一种情形是正常情形;第二情形是解决承包方已经提交验收报告,而发包人拖延验收,导致无法认定是否验收合格的问题,为了惩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行为,把承包方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视为竣工日期;第三种情形是发包人没有对建设工程进行

验收就径行使用建设工程,推定发包人认可该建设工程,其擅自使用行为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故以该建设工程被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